2018年01月11日17:01 中国保监会网站

  摘要:保监会今日公布对农银人寿行政处罚,经查农银人寿“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产品在计算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现金价值时使用低于定价利率的贴现利率,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违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因此,对时任农银人寿总精算师王晴警告并罚款1万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保监罚〔2017〕3号)

  当事人:王晴

  护照号:45211XXXX

  职务:时任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银人寿)总精算师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晴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王晴提出陈述申辩,我会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农银人寿向我会报送备案的“农银金太阳年金保险(C款)”产品在计算第5保单年度末及以后现金价值时使用低于定价利率的贴现利率,变相突破了定价利率的约束,产品现金价值计算不合理,违反了一般的精算原理。不符合《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人寿保险精算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时任农银人寿总精算师王晴对上述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清楚,有农银人寿产品报备材料、农银人寿总精算师王晴任职资格的批复、事实调查笔录和产品核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王晴向我会就情节裁量、产品销售状态等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请求免于处罚。

  我会对王晴的申辩意见做了认真复核,认为: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情形,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清楚,情节严重,我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合法合理。因此,我会对王晴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会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时任农银人寿总精算师王晴具体履职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晴警告并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8年1月9日

责任编辑:杨帆 SF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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