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晓红 张虹
6月19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了一宗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案。不过,通过这件纠纷案可以管窥保单连环贷款的“门道”。
两个月前,当苏州籍陈女士来到中国人寿(下称“国寿”)苏州新区分公司办理保单借款时,被告知公司总部新出规定:一张保单一年限借4次,且拒绝其用信用卡刷卡的方式还贷。
这打乱了陈女士在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周转的“保单贷款——信用卡还贷——保单再贷款——信用卡再还贷”资金循环链。因双方协商无果,陈女士一纸诉状将国寿告上法庭。
激辩限次
在法庭上,作为被告方的国寿法律代表以陈女士涉嫌非法套利、套现、违反社会良责为由抗辩,并认为陈女士提供的依据素材与案件没有关联性,且不能成为陈女士主张权益的理由。
中国人寿法律代表认为陈女士的频繁借款影响国寿公平服务大众的平等原则,其行为浪费了国寿的服务资源。自2007年至2013年4月,陈女士发生了1400多次保单借贷行为。但尚无一例违约,其保单亦从未出过险。
有意思的是,法官当庭询问国寿,其以前一直同意陈女士不限次进行保单借款,是否可以认为如果国寿总公司限制借款次数的新政没有出来,国寿便不会阻止陈女士的借还款行为?更加不会指责陈女士违背社会良责或者套现、套利?而从证据链的角度来讲,陈女士续交保费和信用卡还款,国寿的合同和承诺书均有约定,陈女士是否违约?
基于案情的复杂,法庭当日并未判决。
事实上,“我一个月可能都要循环借贷还款四次以上,不要说一年四次了。”6月18日,陈女士告诉经济观察报。她说,她在国寿有23张保单,保费规模超过113万,可以贷款的保单现金价值约为30万。国寿新规令她不得不从股市斩仓拿出现金,归还保单贷款,损失很大。
陈女士不理解的是,保单借款是根据其所购买所有的保险险种的合同约定行使的正当合法权益;至于交费及还款方式如何选择,中国人寿保险合同之客户服务指南第5条有规定,客户可任选一种方式:银行转帐、银行代收、支(汇)票、POS机、现金。而她选择的是POS机,并就此种交费方式与苏州分公司签订了协议,苏州保监分局也有备档。国寿为何不考虑个案的特殊性,要闹到今天这一步?
在陈女士看来,现在苏州国寿分公司限制其借款次数违反了《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她的120万信用额度与保单都是真实的,借款也是真实的,只是充分发挥了两个时间(银行55天免息期、保险公司的两个保单续期有效期)的功能效应。因此,如果风险防范更严的银行方面认为不正常,早就会起诉她。
陈女士坦言,常人可能很难想象她的全方位保险理财意识。自2001年至今,全家人有100多张保单,基于以往良好的信用记录,她在银行有120万的信用额度,而各家保险公司交了近170万元的保费。
从2007年开始,她便开始“玩转”银行信用卡与保单贷款的资金周转功能,即充分运用信用卡55天免息期与保单两个月的交费续期周期。在二者相加近四个月的时间里,陈女士采用“保单贷款——信用卡还贷——再贷款——再还贷”的方式,帮助家人实现购买全方位高额风险保障的保险诉求。
问题在于,国寿用常规思维来判断陈女士的频繁借款行为,但陈女士认为是正常现象。当陈女士强烈抗议国寿限制借款和不准其用信用卡还款的行为时,国寿江苏省公司称其行为涉嫌套现。“钱套现到哪里去了,在国寿的113万保费中,现金价值只不过30万左右,其他保险公司的保费都是以消费型为主。”陈女士表示不解。在问及陈女士为何偏偏选择使用国寿的保单贷款,她说,因为国寿是央企,未来有保障,肯定不会出差错。另外,还因便捷性——她开车去离家不远的国寿苏州分公司办理保单贷款,停车可免费。
4月25日,陈女士接到国寿苏州分公司客服经理的回复电话称,经过国寿省公司的认真研究决定不限制其保单借款次数,但前提是要和陈女士再签订一个协议——还款不能用信用卡。
事实上,在陈女士与国寿2012年1月20日的协议书里的第三条明确约定,即陈女士和配偶名下的所有保单均可以用信用卡交费和保单借、还款业务。
于是,作为原告的陈女士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中国人寿苏州分公司继续按保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向原告履行借款义务,即不得限制原告借款次数;此外,被告继续按保险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接受原告使用信用卡刷卡方式缴纳保费、偿还借款,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限制信用卡偿还借款而已造成的利息损失48508.6元及后续的利息损失。
保单贷款规模高企
一位接近保监会人士说,2011年下发的相关监管文件规定,保单贷款规模不得超过现金价值,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半年,并未对贷款次数做出限制性规定。
但他表示理解国寿的做法,防止潜在的保单贷款累积风险。此宗案例让其感觉,陈女士似乎总是在欠债缴纳保费,可能会存在过度透支的问题。不过,只要是合同有约定,国寿的做法就无可厚非。
事实上,近年来,保单贷款规模快速增长,不排除存在客户投机套现潜在风险,或导导致保险公司间接做大保费规模的案例。
而根据国外经验,“为预防保单贷款挤兑风险,国外监管机构曾规定,客户获取的保单贷款,保险公司有权在6个月之后发放;不过,迄今为止,尚无一家保险公司执行该政策。”上述接近保监会人士说,在其看来,国寿若执行贷款限次新规,应该履行提前告之客户的义务。“保单贷款只是帮助客户解决短期融资问题,利息相对较高,理论上,一年有四次借贷行为已经足够。为何需要不断重复去融资呢?”上述接近保监会人士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四家A股上市保险公司中,国寿的保单质押贷款增幅最慢。险企2013年一季度财报显示,险企保单质押规模保持持续增长的势头,其中,国寿一季度保户质押贷款规模410.86亿,净增11.94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约为12%。目前,国寿的保单借款利率为5.6%。
相比较国寿的保守作风,新华保险、中国太保及中国平安[微博]要激进的多。中国平安一季度保户质押贷款规模204.37亿,净增加额为18.79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约6.58亿元,增幅达到53.9%。新华保险与中国太保截止到2013年一季度分别共计有44.69亿元及62.06亿元的保单质押贷款规模,与2012年末数据相比分别有6.03亿元及5.23亿元的增额,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幅达到93.3%与41.0%。
而上述四家上市险企2012年报数据也显示,四大险企的保户质押贷款规模总计达到了约680亿元,其中国寿与中国平安扮演了最为重要的角色,分别达到398.93亿元与185.58亿元的规模,占整个市场规模的85%左右。“陈女士的情况只是个案,她显然是一个理财高手。”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微博]说。他认为,理论上,保单现金价值可以贷款,监管制度上并无限制,一次合法,十次亦合法,她利用资金周转期功能消费或购买保单,真实交易前提下,并无不妥。央行打击的是信用卡提现,并未限制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