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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平:分业体制下综合经营的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6日 15:00 新浪财经

  

王小平:分业体制下综合经营的监管

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局长王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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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4月22日,中国保险发展论坛2006国际学术年会在北京世纪金源大饭店举行,本次年会的主题是“又快又好,做大做强,十一五时期中国保险业的创新之路”。以下为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局长王小平的专题演讲

  王小平(中国保监会海南监管局局长):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里面,明确指出,鼓励金融创新,稳步发展综合类金融服务,这表明我们金融界呼吁多年的综
合经营得到国家的认可。并且通过纳入国家规划这种方式,加以鼓励和提倡。我觉得这是我们金融界的一件大事。

  这意味着分业经营政策进一步的松动,也表明了金融综合经营发展的大方向。那么在现有的分业监管的制度底下,怎么加强综合经营,监管,这是摆在我们金融者前面的一个新的课题。

  下面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谈这个认识。首先想谈一下金融刚刚兴起的综合经营的问题。大家知道金融的综合经营,在世界上已经是一种全球性的趋势。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英国、日本、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通过立法,实现了金融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变,从国内的情况看,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也有破冰之势,首先体现在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公司,这些公司下的子公司,都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金融租赁和资金等等这些业务,这是一个方面。

  第二个方面,综合经营产品,从无到有,逐步的增多。比如说我们保险业的投资连接产品,比如说银行代理的保险产品,比如资金代理,和票据债券的投资等等这些产品。

  第三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的经营跨度增大,比如我们商业银行就跨了货币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公司日常业务,已经跨越了货币市场,资金市场,证券市场和和信托市场,保险市场是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资金市场跨越的主体。

  第四个表现我们监管的法律法规有进一步的松动。比如日常说的三大银行法,修改过程当中,留有一个综合经营的口子,同样的证券法、保险法也一样。这是国际上综合经营的情况。

  从国内情况看,我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增强综合能力的需要,大家知道我们加入WTO以后,保险业对外全面的开放是2004年底就开始了,银行业到今年年底就要全面的进行对外开放了。国外的银行或者说金融企业,基本上是通过全能式的公司进来的,我们国内金融机构要在一个起跑线上跑,进行竞争的话,我们也要提高我们的综合能力。这是一个方面的需要。

  第二方面的需要,是客户对综合性的金融有进一步的需求。如果我们企业和客户对金融有一个希望在金融的超市,得到多种多样的服务,或者说从当中得到各种各样的产品,比如说我们除了办理存款贷款结算的业务以外,还需要有一些购买

股票,证券资金,或者是套取保值的一些产品,也有需要购买我们保险的。比如说医疗保险,意外保险等等。金融机构也应该说,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提出3A式的服务,这就是我们第二个需要。

  第三个金融机构在分散金融风险的需要。

  大家知道在进行金融资产多方面的组合,能够更好利用我们的资源配置,在各个子公司之间,在业务上,在技术上,在客户平台上,在我们的人才上,都能够综合的应用,有效分散我们的风险,能够减少风险,提高效率。

  第二个方面,想分析一下综合经营给我们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

  我觉得首先一个挑战,就是我们金融发展不健全。我们现在执行分业经营 ,在进行综合性经营方面,我们法则上,应该说不完善的。就是说,现在还没有一部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的一种法律,另外对一些交叉的业务还有很多的法规上的漏洞,比如我们的人保业务。

  第二个挑战,我觉得我们监管体系还不适应这种发展。我们在分业监管的这种体制下,对内的交叉业务,有一些我们是重复监管的。有一些是我们三不管的。另外分业监管体系下,我们三个监管部门对监管目标、标准和监管的水平,监管技术是不一样的,从而导致监管重,难免出现矛盾和问题。

  第四个,就是我们现在综合经营的企业面临着比较多的风险。比如说关联交易的风险,第二个信息失真风险,第三个利益冲突和管理失控的风险,我们就是风险传播这类的风险。

  第三,还是重点说一下,我们分业监管体系下面,怎么加强对金融的综合经营的监管。这里面我想有五个方面的措施。

  首先,我想还是要继续分业监管,建立主监管的制度,这是什么意思呢?我想大家上面已经听到,我们国家已经开始迈入到综合经营的第一步,已经迈进第一步,我们作为监管者,我记得格林斯潘说过一句话,监管体系应该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我们这个阶段,我想我们既不能马上转变我们的监管体制,也就是从分业监管马上跨越到综合监管这个体制的变化。我们从93年分业以来,我们仅仅花费的时间不是很长,是三年,分业监管很多体制还没有完全的完善。在这个情况下马上跨越不合适,风险也很大,也不现实。另外我们不能对市长的变化熟视无睹。因此我觉得,在这个情况下,应该按照金融综合经营的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进行监管,根据集团的核心业务来核定我们的主监管,集团下面子公司还是按照原来,就是现行的银行、证券、保险这三方进行分管。比如中信、光大就由

银监会来监管。平安这种就由保监会来监管。我觉得这样比较合适一些。

  第二个措施,我觉得要完善监管法律法规。一个要制定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规定,对这个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法人治理等等这些要有一个明确的规定。第二制订综合经营业务的有关规定,比如说像集团内部子公司之间的一些关联交易,相互办理的一些规定。第三要制定危机处理方面的法规,比如像保险制度,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置等等。

  第三项措施,就是推行资本充足率为主要内容的监管方式。这里面,我是根据巴塞尔央行委员会和国家保险监管协会有关的监管里提出来的。

  第四个,第一对高管人员资格进行明确规定,第二要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第三就是关注集团内部的防火墙。第四就是规范信息披露,增强经营的透明度。使监管者和客户都了解企业的运行和风险情况,第五对监管者来说,要建立对内监管的监测和评估体系。第六,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首先我觉得银监会、保监会和

证监会要进一步去完善联合监管的这种体制。对相互关心的交叉的一些监管和对集团的一些监管进行多方面的协调。

  第二建立监管信息的交流,第三就是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我们知道我国对外的开放是双项的。除了既要引进来,我们还走要出去,既然要走出去,就会涉及到很多国际上监管方面的问题。以后在这些方面,都应该加强沟通和合作。我的发言完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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