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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试点指导意见 合同纠纷须上快车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4日 02:03 第一财经日报

  俞燕

  基于保险合同纠纷逐年增多,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推进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要求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下称“处理机制”)。

  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数量持续增多。一般来说,对于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和解决,主要采用仲裁或诉讼等方式。不过,这些方式成本较高,时间较长。尤其是作为自然人的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发生纠纷时,通常采取向保险行业协会及监管部门投诉,或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反映情况的途径来寻求解决。不过,由于这些渠道并不能直接处理纠纷,使部分分歧大、调解不成的纠纷转向重复投诉等。去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保险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意见》提出,处理机制作为一种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方式,各地区在“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积极倡导、自愿参与”的基本原则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具体实现模式。

  《意见》规定,可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成立调解处理机构(下称“调处机构”),主要采用调解模式,通过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方式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有条件的地区则可以采用调解与裁决相结合的模式。如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调处机构则可以直接作出仅对保险公司有约束力的裁决决定。

  为确保处理机制在程序方面不会与仲裁或诉讼产生冲突,《意见》规定,受理的纠纷应当符合4个条件:保险公司对合同理赔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被保险人不接受,且自保险公司作出明确处理意见起未超过6个月;未曾就同一事实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不涉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纠纷所涉保险金数额,财产保险不超过20万元、人身保险不超过10万元(各地区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具体金额)。

  早在2005年4月,上海、安徽和山东等地已开始推行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试点工作。不过,由于试点时间较短、覆盖面不广、案件数量较少,在人员、经费、政策、运行机制等方面尚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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