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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跳槽新公司 劝客户退保只为多得返佣(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07日 07:11 《理财周刊》

  表一:两份保险的比较

公司名称

B

C

保费总额

2950×30=88500

4356+4096×14=61700

保障期

终身

34岁至81

保障范围

一类重疾:恶性肿瘤、I

糖尿病20

二类重疾:10

30种重疾

 

 

重疾赔付

 

8万元(一类)+2万元(二类)

第一年12096元;满一年后,8×(1+2%×保单年数)

万元;81岁时,156800

身故赔付

10万元

4096元(第一年)~61440元(投保第15年起至合同终

止)

未出险返还现金(现金价值)

第一年440元,逐年提高,第4886880元,第6798780元。

呈抛物曲线,第一年208元,至终止61424元。

附加住院险

2/(重疾)

260/(意外和疾病)

住院补助

10//,最高1万元/

400元以上按比例报销,床位补助20//,

最长180天,最高1万元/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 B公司和C公司的两份保险孰优孰劣实际上是各有千秋,难以一分高下的。

  从保费支出总额看,两者实际相差甚微。C公司确实比B公司少支出26800元,但值得提醒的是,金钱有时间效应。C公司的保费要比B公司早15年缴纳清,以税后2%的年利率计算,两者支出实际相差甚微。此外,更为重要的一点:重大疾病险都有一个豁免权,即投保者一旦出险,对剩余保费有个豁免权。也就是说,对于投保人,在保费总额确定的情况下,缴纳的期限越长,就越合算,因为在越长的年数里投保人出险的概率越大,也就越有可能享用豁免权。由此可见,如果吴佳在30年之内未出险,购买重大疾病险只是“花钱消灾”,那是皆大欢喜,而一旦在此间出险,明显,B公司要比C公司少缴纳保费。

  从保障期限看,B公司要明显优于C公司。前者为终身,后者只保至81岁。随着现代人越来越长寿,投保终身险显得尤为重要。

  从保障范围而言,两公司基本重叠。两公司保障的疾病数均为30个,但保障的疾病类型略有差异,B公司比C公司多保障一个I型糖尿病,C公司比B公司多保障一个医护人员工作时间感染

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这对非医护人员无意义)。

  从赔付金额来说。B公司是过了90天的等待期后则不分年限统一赔付,身故赔付10万元,发生20种一类重大疾病赔付8万元,10种二类重大疾病赔付2万元。C公司则按年限的长短分别赔付,但对30种重大疾病不分门别类,这一点优于B公司。且重大疾病赔付金额除第一年为12096元外,第二年起即为8万元×(1+2%×保单年数),在赔付的绝对数上要明显高于B公司。但是,在身故赔偿金额上,B公司则要明显高于C公司。

  从附加险来看。B公司的重大疾病住院收入保障保险,对于33岁的吴佳来说,每年只需花2元就可以得到一份重疾住院险,他一下买了5份,也就是说他因首次发生重疾时住院可获得每天50元的补助,最高每年可得到5万元补助。C公司的个人住院医疗保险虽然贵许多,260元/份,但在保障的范围上不局限于重大疾病,因发生意外和疾病导致住院,400元以上按比例报销,实际支出每日报销不超过20元的床位费,最长可达180天,最高不超过1万元。

  保险是对不可预见的疾病的保障,由此可见,吴佳退掉B公司的重疾险,而去转投C公司的重疾险,完全没有必要。

  “恶意退保”只为多得返佣

  吴佳的保险代理人朱小姐为何要一再劝其退保,然后再投新的保险,果真是她新跳槽的公司的产品比原有公司的更加有利于投保人吗?看了以上的分析,明眼一眼就能看出,答案是“不”。而个中奥妙究竟是什么呢?

  中宏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位人士说:代理人只要为了做新业务让客户退保,就被认为是“恶意退保”,朱小姐的做法为“恶意退保”无疑,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欺骗消费者。国内保险业在近5年内推出的重大疾病险没有太大的变化,各家公司的产品性价比差别不大,消费者不能光看表面的保费多少来决定投保与否,而退保再改投保更是没必要。接着,她向记者道出了其中玄机:“通常而言,客户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保险代理人会得到一笔相当可观的佣金。如重疾险等长期保险单,代理人的佣金一般为投保人保费总额的2%~2.5%,这笔佣金的提取时间各家公司有所不同,有分三年提取,有分五年提取。但有一点是相同的,佣金的提取呈现出逐年递减的趋势:在保单生效的第一年,保险公司一般会在保费中扣除代理人的首批佣金,这通常会达到标准保费的20%左右,而在第2~5个保单年度,保险公司向代理人支付的直接佣金逐年递减,第5个保单年度之后,一般不再支付直接佣金。”

  上海保监局的一位官员称:保险产品有别于有形产品,没有一模一样的产品,因此,保险代理人向消费者推荐的新的产品是否比原有的产品好,在没有仔细研读和比较合同之前很难判断。至于朱小姐的上述行为是否属于欺骗消费者,他说,如果仅有一次不能认定,但类似的事情发生两次就基本能够认定是。然而,对于保险代理人的类似不规范行为,我国还未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处置,属于真空期,目前,保监会正在制定相关个人管理规定,快的话今年就要出台,慢的话明年才能出台。他同时认为,虽然个别保险代理人出于个人利益驱动,会做出有损于消费者的事,但保险代理人的主流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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