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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官员董波:新车险六大亮点(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30日 21:19 新华网

  亮点五:新条款是用经济手段引导车主不酒后驾车

  [主持人]酒后丢车不理赔,这在A、B两个条款中都注明了,但是C款里面没有,为什么会出现酒后丢车呢,这是一个时间段,而不是时间点,不像司机肇事以后直接查酒就能查出来的。但是丢车以后一睁眼发现车没了,你怎么能确定他是不是酒后驾车呢?

  [董波]这是我们比较关注的,与我们守法的意识,与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安全都紧密联系在一起。在这里我想说明的一点是我非常赞同交管部门提出来的“驾车不喝酒,喝酒不驾车”。本身我也这么做的,作为我们这个产品也要体现这样的理念。据公安部门统计,酒后驾车的出事故率比较高,这样是对自己不负责,对社会不负责。

  作为保险业,在推动市场发展的时候还要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我们在推出这些产品的时候,各公司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在新版的A、B、C条款中都有类似的描述,就是对酒后情况下理赔的描述,这是一种理解的问题。虽然C款责任免除中未明确,但C款明确提到了“合法驾驶人”的概念。而根据法律,饮酒、吸毒后的驾驶人并非合法驾驶人,其驾车行为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

机动车盗抢损失不包含在保险责任内。C款机动车全车盗抢损失险条款第九条规定:“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此,A、B、C条款对此规定是一致的。

  如果你醉酒后再开机动车,大家都知道,人喝了酒或吃了迷幻药物或者麻醉药物,根据公安部和道路交通法的规定以及相关规章和配套措施,这是属于违法行为。而且这种行为极易造成一个人酒醉之后做出一些不理智、不清醒的行为,肯定会造成机动车盗抢的增加。不仅对道路交通状况、道路

交通事故会产生较大的风险,同时也对车辆丢失造成很大影响,比如说一个人醉酒状态之下锁没锁车门不清楚,拔没拔钥匙也不清楚。我们经常会看到有些类似的事件。

  [主持人]可是这样的衡量标准能确定吗?

  [董波]我们条款中就有这样的描述,如果属于这种行为相当于危险自负。但是条款也是依法依据的,你必须举证,也有举证责任,你这种行为如果不能举证,那也就不能证明是这样一种状态。如果能举证的话,从促进交通道路安全,促进人们合法合规驾驶,促进社会和谐,我想大家还是要遵守的,最起码从行业的角度也是不能鼓励。是一种经济手段来引导大家不要那样违法,违法是有违法成本的。

  亮点六:

新车险不会造成大保险公司“一统天下”

  [网友]看到新闻才知道有新险了,可是总感觉新险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实施之后保险价格会趋同,消费者大都会选择大的保险公司,那么小的保险公司会被吞食掉了。如果新车险出台以后是否就是大保险公司的天下了呢?

  [董波]不能这么理解。2006年我们推出新的管理机制以后有一个现象,无论是大公司也好、小公司也好,甚至一些中小公司、后成立的公司,他的增长速度要远远高于大公司的增长速度,那这个数据也说明了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第二方面就是会促进大公司包括中小公司在内的各家公司通过创新,通过加强服务,通过提高管理水平,降低经营成本等方式;通过扩大自己的覆盖面、影响度,提高自己的品牌,而不是单纯追求低价竞争,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否则的话你只能跟在大公司后面。因此,从这点上讲并不是说新的管理制度出台,新的产品推出以后大公司肯定占便宜,中小公司会被淘汰。从2006年推出以后到现在这段时间来看,事实和数据告诉我们中小公司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大公司。

  此外,推出这样一个产品,据我们了解也得到了广大的中小公司的欢迎,他们是这样一个产品管理制度、这样一个创新制度的拥护者,也是倡导者。因为通过这样一个机制,会使他们从技术上、管理上甚至服务上得到较大的提高,在没有数据的情况下通过行业的标准提升了它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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