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1人或者数人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
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或者变更死亡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或者监护人书面同意。
医疗津贴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死亡的,由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医院手术麻醉意外证明;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医院手术麻醉意外证明;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被保险人住院诊疗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医疗保险金: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保险费缴费凭证;
4.由卫生部门所属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出具的住院记录、出院证明、诊断证明、病历及原始单据;
5.施行手术的被保险人须提供医院手术证明材料;
6.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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