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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斟句酌话理赔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0日 09:26 大众理财顾问

  在意外发生之后,来不及沮丧或者难过,拿着合同你找到保险公司,却被告知由于除外的原因,你不能获得赔付。出现了保费和意外的双重损失,对谁来说都很难接受。

  应对除外,需从保险购买时做起。通过合理搭配保险品种,来弥补不同类别保险产品中由于除外责任而产生的风险漏洞,为需要转移的风险打补丁。由于不同公司推出的产品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要针对自身需求谨慎选择公司和产品。

  而在出险时,也有一些技巧对不能理赔的情况进行规避。下面将结合家财险、寿险及意外险,用案例来说明。

  规范投保程序

  投保程序一定要规范,不能给保险公司找到拒赔的理由,否则将面临意想不到的问题。

  案例1 1997年8月,某人寿保险公司营销员向某找李先生推销保险。李先生经斟酌后,决定为其岳母投保一份祥和定期保险,保险金额8万元,保险期限5年。向某与李先生一家较熟,他十分麻利地把被保险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等栏目填好后,李先生便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处签了字。其间,向某询问了李先生岳母的身体状况,李先生说“她曾经得过肺结核,前几年已经治好。”几天后,保险公司对该单予以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2000年6月,李先生岳母病逝,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被保险人生前患有慢性阻塞性肺病和陈旧性肺结核,而投保单上既未告知,又未经被保险人本人签字,便认为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拒绝赔付。李先生于是诉诸法院,几经波折后,2001年7月,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8万元保险金。

  除外责任可以分为两种:法定除外责任和约定除外责任。法定除外责任不必一一写在保险合同内,因此更容易受到忽略。本案例中涉及的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重要的法定除外责任之一。在投保时要注意实现各个环节在程序上的规范,远离除外因素。

  对于本案例的理赔结果,李先生可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他的不幸在于轻信熟人,投保时未能将如实告知义务体现在保单上,以致最后需要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几经周折。他的幸运却在于错中有得,如果不是保险代理人向某的失职,在入保时保险公司就很有可能提高保费或者拒签此保单。同样,下面一则案例,因保险人没按程序让投保人确认,被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仍获赔偿。

  案例2 2003年9月1日,学生林某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学生平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38元。保险公司给学校出具保险单,并规定了保险期限。一日,林某心脏病突然出现阵发性心悸,后确诊为心脏病。林某出院后向该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查明林某是带病投保,且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

  保险合同是学校作为投保人,统一向学生收费并向林某投保产生的,属于一对多的团体投保。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属于格式条款,由于保险单未经林某家长的签名确认,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林某的家长认为,当时林某参与学校组织的人身保险,保险公司未将保险单给他们确认,不承认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该学生25043.58元。

  慎用出险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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