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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纵横

分红保险前景看好 遇到加息莫退保(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30日 14:39 精品购物指南

  保险常识 人寿保险面面观

  名词解

  人寿保险:

  亦称“生命保险”,属“人身保险”范畴,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对象的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约定的保险费后,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至一定年龄时,履行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可分为死亡保险、生存保险和生死两全保险三种。

  一点通

  死亡保险:

  定期死亡保险习惯上亦称为定期寿险。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发生死亡事故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合同。此险为期不长,有时短于1年,大都是保障被保险人短期内担任一项有可能危及生命的临时工作,或一定时期内因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而影响投保人的利益。由于定期保险在保险期满前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费就不再退还,而且定期保险费不包含储蓄因素,因而定期保险的保险费低于任何一种人寿保险,这种保险对负担能力较低而又需要保障的人最为适宜。

  生存保险:

  是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亦就是指被保险人自下而上到约定期限时给付保险金,如在此期间被保险人死亡,则所缴保险费也不退还,将充作所有生存到期满日为止的人的保险金。这里包含死亡者已缴而未偿还的保险费。生存保险主要是为了使被保险人到了一定期限后,可以领取一笔保险金以满足其生活上的需要,一般生存保险大都与其他险种结合办理。

  两全保险:

  是指被保险人不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生存到保险期满时,均可领取约定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这种保险由生存保险同死亡保险合并而成,所以又称两全保险。第一,两全保险的纯保险费中包含着危险保险费与储蓄保险费,其中危险保险费相对地说在逐年上升;第二,由于储蓄保险费的逐年上升使保险费转为责任

准备金的积存部分年年上升,而相对使保险金额中的危险保险金逐年下降,最终到保险期届满时危险保险金额达到零。通常在两全保险中,储蓄因素远远超过危险保险费因素,于是保险人在设计寿险新险种时,为了增加危险保障的比重,就有一种多倍保障
养老保险
,使死亡给付的保险金可以10年倍或多倍于满期生存给付的保险金,它既保障了人们的害怕早期死亡的危险后果,也保障了老人们的晚年生活。所以两全保险是人寿保险中最受欢迎的一个险种。

  送医疗险作礼物 保单该由谁来签

  李老伯考虑到他38岁的儿子收入不稳定,就从一家寿险公司悄悄为儿子买了份医疗保险,准备作为礼物送给儿子。一位老朋友却提醒他:投保单需要被保险人亲自签字才能生效,如果没有他儿子的签名,就是一份无效保单。但保险公司的电话咨询人员却告诉他不必担心:“不是所有的投保单都需被保险人签名。”

  李老伯有些迷惑,到底谁说得对呢?

  可怜天下父母心,类似李老伯这样的情况现在有很多,那么李老伯的儿子到底该不该签字呢?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业内专家——

  作为监护人可代签

  这个问题分两层含义:一是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二是投保人不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第一层含义下,如果投保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则投保单可由其监护人代签,但不得由其他人代签;或者因投保人身体残疾等特殊原因无法自己签字的,则可通过法律程序由其指定的营销员代签。

  以死亡给付责任为据

  在第二层含义下的情况就较为复杂了,一般按照三种情况分析:一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这就无任何问题,投保人签字就意味着被保险人签字;二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不含死亡责任,这种情况只要有投保人签名就可以了,而无须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三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两个人,且保单含有死亡给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单是无效的。《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合同无效。依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这条规定限制。

  不过对于李老伯来说,最简单的办法是仔细看看保险合同,如果上面有“被保险人签名”一项,那么就一定要有他儿子的签名;反之则不用。因为一份保单是否包含死亡给付责任,保险合同是不同的,所以只要以合同为准,具体咨询保险代理人,就能够确保安心。

  本报记者 马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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