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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到底可不可信 市民不必过于避讳(3)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12:17 新闻晚报
焦点思考 导致重疾险误区的三宗罪 第一宗:重疾险的定义问题。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各公司纷纷在病种上大做文章,一时间重疾险疾病数量的多少,似乎成了重疾险质量的代名词。殊不知,各公司对重大疾病的界定和理赔标准则不同。 例如,在一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中“男性早期前列腺癌”没有被列入恶性肿瘤的理赔范围内,而在另一家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则未列入免赔范围。第二宗:代理人误导客户。 一些代理人为了推销重疾险产品,对客户的质疑作了种种不正确的解释也是导致重疾险遭唾弃的一大罪状。例如,癌症的诊断问题,似乎临床医学采用除病理切片以外确诊的癌症,保险医学均予以否认。实施绝非如此。 保险条款中“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依据”的专业意图无非是限定风险责任,也即在成百上千的癌症诊断中保障病理切片确诊的那一部分,其余癌症并非诊断的部位,而是保险公司处于风险控制或其它专业考虑未予承保。 但是,近年来的不少保险纠纷都是由于代理人解释不当造成的,如医学临床已经确症的心肌梗塞,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发病时酶类指标不高而否定;急性坏死性胰腺炎的被保险人手术后,保险公司理赔时对其诊疗方法持异议等均属此类。第三宗:保险医学与临床医学脱钩。 导致对重疾险的误解的还有保险条款涉及的医学名词、疾病诊断及相关界定含混不清,与临床医学不衔接。 如重大疾病保障的“中风”,条款中作了一段包含若干术语的复杂解释。而从临床医学角度,“中风”不是一种正规疾病诊断,通常为急性脑血管病的俗称,包含有若干诊断。 如果重大疾病保障所有急性脑血管病,我们只能认为条款用了非正规医学术语,但条款释义中需要满足的几条指的是急性脑血管病的部分后遗症,这部分后遗症的界定又不依循临床医学所用的客观指标,以一些定性词或描述性语言,与临床医学无法衔接,而疾病的诊治和保险理赔的依据又来自医学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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