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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财险投保全攻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 14:3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黄蕾

  投保三原则

  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推出了各种各样的家财险品种,很多财产险公司也都在基本的家庭财产保险基础上开发了新的综合保险品种,保障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其中涵盖了房屋、房屋
附属物(包括私人车库、天台等)、房屋装修及服装、家具、家用电器和文化娱乐用品。

  在主险之外,各家保险公司的附加险也相当丰富,比如盗抢险、现金和金银珠宝盗抢险等,几乎包含了一个家庭可能发生的所有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也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加入到投保家财险的行列。那么,投保人购买家财险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业内专家建议应该明确以下三个原则。

  原则一:投保人与标的物有可保利益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与参与家财险的保险标的物之间应该有一定的利益关系,一般情况下包括三种情况:即投保人对标的物拥有所有权、占有权或者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

  所有权一般是指标的物的所有人,不管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与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而占有权则包括对财产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如仓库保管员对客户的物品,对财产享有留置权(因债务而将他人之物留置自己处)的人。按合同规定产生的利益主要是指房屋的承租人,对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原则二:投保人不能获得额外利益

  据记者了解,家财险的保险赔偿主要由全面赔偿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构成。全面赔偿是使被保险人由于保险合同所规定的风险事故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通过保险金补偿的方式得到赔偿。

  而实际赔偿原则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由于保险人的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实际赔偿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保险人的赔偿只是恢复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这是实际赔偿原则的核心。被保险人的财产要得到赔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被保险人对损失的保险标的具有实际的保险利益;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原因必须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遭受的损失必须可以用货币进行衡量。

  其次,保险人有权选择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方式。保险人只要能够满足损失赔偿的目的,就可以有权选择赔偿的具体方式,如支付货币、修复和换置等。

  再次,保险人对于赔偿金额限度的控制。

  最后,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原则三:保险公司有权向责任人索赔

  在家财险的保险条款中会列明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的权利。据了解,代位求偿主要是指当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况下,保险人在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有权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有三个前提:第三方对于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的形成必须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保险人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行使代位求偿权利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的金额必须返还给被保险人,即保险人不能运用代位求偿权利而获得超出其所承担的实际赔偿责任的利益。

  房屋险不保室内财产

  现在,个人在贷款购房时,银行一般均要求贷款人为房屋购买房屋保险。是不是购买了房屋保险就不必再购买家庭财产保险了呢?记者带着这些问题走访了沪上几家产险公司的有关人士,了解到两者存在着本质区别,主要有三个本质的不同。

  第一,保障范围不同

  房屋保险的保障范围是房屋的建筑结构;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室内财产,包括装修、家具、衣物等。

  第二,保险标的面临的风险不同

  这两个险种的保险标的不同决定了风险不同。房屋的建筑结构面临的主要风险是火灾、爆炸以及在保险范围内的自然灾害等;家庭财产除房屋建筑结构面临的风险外,还存在很大的盗抢风险、水管爆裂后的自身家庭财产损失和赔偿责任等风险,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保户一般附加盗抢险和水管爆裂险。

  第三,赔偿处理不同

  房屋保险的标的价值容易确定,而且保险标的一般不会变动,因此在投保时要尽可能足额投保,以获得充分保障,对不足额投保的,在出险时保险公司将按比例赔偿;家庭财产的保险标的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事先约定。保险损失发生后,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的限度内,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家庭财产赔付时一般不适用比例分摊制。投保人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例,以免赔偿时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保险金额如何定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按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的,由于其目的在于补偿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保险金额一般不得高于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那么,如何确定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呢?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到:家庭财产保险是分项承保、分项理赔的,所以在投保时,各类财产都有自己的保额:房屋的保额是房屋的实际价值;家具、家电的保额是其对应的实际价值,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各类财产的损失赔偿要以其自身的保额为限。

  其次,由于家庭财产一般均无账可查,并且财产的品种、质量、新旧程度等各不相同,只有投保人自己对家庭财产的情况比较了解,因此,应由投保人根据实际情况,自己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一般不核查。

  第三,保险金额最好按照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估算高或低都不好,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的财产得到可靠的保障。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损失当天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来计算赔款。如保险金额估计过高,则应缴保费数额也随之增大,而保险人在赔偿时只把投保人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因此超过家庭财产实际价值的那一部分保险金额无实际意义,超保不可能超赔,被保险人白白多付了保险费。反之,投保时过低估价,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全部损失时,势必会有相当一部分超过保险金额的财产得不到赔偿。因此,无论是超额投保还是不足额投保,都是不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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