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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原则和注意细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06日 13:03 新浪财经

  随着WTO的进入,我国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与之相随的各项风险也逐渐增加,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规避风险的重要性。保险作为一种兼具投资性质的风险规避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然而,在选择以保险方式来规避风险的时候也同时面临着新的风险。

  首先,选择保险究竟是看中保险的投资性质还是规避风险的性质?规避风险是保险的本质属性,投资则是保险的兼有属性,而投资本身就是具有风险性的;

  其次,保险并非规避风险的唯一方式,是否采取保险方式进行规避风险是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如果自身的风险并不能以保险的方式来规避或采取保险并非最经济的规避风险方式而错误投保,无疑会使规避风险的意愿落空,同时可能遭受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三,即使投保正确,选择了适合自身的保险产品,最终也有可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赔或根本无法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赔偿。

  投了保,发生保险事故却不能获得赔偿,实在是投保人不愿意看到的结果。造成不能获赔的原因有多种,有投保人自身的原因,也有保险公司的原因,还有其他一些因素,如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法规背景下等等

  总之,保险过程中亦存在这样那样的风险,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应当引起投保人的特别注意。投保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依法投保是投保人防范自身风险所必须的,因此掌握保险法规的基本背景知识,以及投保的技巧和方法,对投保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保险的四种基本原则。这四种基本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了保险行为的正常进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这四种基本原则是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如果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但人身保险合同除外。

  在人寿保险中,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有可保利益:(1)投保人对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等;(3)具有收养、赡养等法定义务;(4)对有合同关系或其他债务关系的人;(5)对其他与之有合法经济关系的人。另外我国《保险法》还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最后两类情况属于特别状况,须与资深律师以及专业保险代理人联系沟通)

  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的则不是保险行为,比如赌博行为,因参赌人下的赌注是与自身无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而不是保险行为,并且个人参赌为法律所禁止;再比如博彩,虽然是国家依法进行的博弈行为,但其也因参与人投注的是与其不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而也不是保险行为。这就要求投保人通过保险来规避的风险要与自身有一定联系,并为法律所认可,否则就不能通过保险的方式来规避。比如春节期间给非直系亲属购买保险就不可以作为投保人出现,而只能是保费的出资人;

  但很多原本可以纳入到保险范围内的风险,因保险业务发展的局限、还没有纳入到保险业务范围,这说明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能通过保险来规避,这点是投保人需要明白的,保险也有局限性。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弄清楚自身需要投保的风险与保险公司所能规避风险的业务(保险险种)是否匹配。这是一项复杂的了解过程,建议投保人需要向专业保险代理人咨询。

  2、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这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即保险公司要诚实履行说明义务,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同时投保人也应当如实告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告知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均需要讲诚信。

  案例一: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未明示 上海一市民获赔偿

  去年3月,本市居民梁某将自己的一辆凌志轿车向华泰公司投保,险别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单背面规定了驾驶员饮酒、吸毒、药物麻醉、无有效驾驶证,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的免责条款。时隔一月,梁某的同事开着这辆轿车在沪宁高速公路上行驶,因为操作不当,车辆撞到路中央的隔离护栏,车辆和路面都受到了损坏。当梁某按保险条款向华泰公司提出4万9千余元的索赔要求后,华泰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是保监发(1999)51号文曾规定"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属"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形之一,而梁某的同事正是这种情况,所以保险公司不该赔偿。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责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没有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华泰公司与梁某签合同时,没有将"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列入免责条款,也没有解释"无有效驾驶证"的含义,更没有将保监发(1999)51号文作为附件交给梁某。梁某作为投保人难以明了其真实含义及法律后果。最终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没有明示免责条款,导致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承担了保险理赔的责任。

  案例二:隐瞒病史保险公司拒赔有理

  1997年11月30日、1998年8月26日,张红(化名)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和88鸿利终身保险,被保险人是王刚(化名,张红的丈夫)。2002年9月9日,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张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张红“过失不如实告知”。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投保时,张红是否尽了如实告知义务。张红称自己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王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王刚向医生陈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录。法官认为,本案是一起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依约履行告知义务,引起纠纷并因此导致自己无法获得赔偿的典型案例。张红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长期身患疾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最后,保险公司没有进行理赔

  在投保时,投保人需要如实在保险公司询问范围内如实陈述,不得隐瞒如财产保中的财产状况、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寿险中被保险人的年龄、疾病状况等等,若有刻意隐瞒或过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的,就有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当然,并不是投保人需要告知全部事实,法律没有规定要求告知、保险公司也未以书面问题形式进行询问的,投保人可不告知。目前很多保险纠纷因在“如实告知”问题上产生争议而诉诸法律,这是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注意的。

  3、近因原则。

  是指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其中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在处理保险事故时,判定事故发生的起因和事故责任方到底是谁时遵循的一种原则。如果近因是当初投保人投保的风险,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如果造成损失的近因不是投保人投保的风险,那就不能赔。

  4、损失补偿原则。

  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因此,保险人在理赔时一般按以下三个标准确定赔偿额度: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在这三个标准中,以最低的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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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从理论层面为大家分析了保险投保的几大原则,下面我们从实际操作的层面为大家提供良好的意见和建议.当然是从法律角度以及保险代理人的角度

  掌握以上四种保险基本原则,投保人就会对保险活动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才能在投保时做到心中有数,把握保险产品对自身的适合度,避免或减少投保后,发生保险事故不能获得赔偿的可能!在此基础上投保人在投保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审查资格。

  要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要选择经国家批准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公司分业经营规则,财险公司只能经营财险,寿险公司只能经营寿险,两者不能兼营,因此财险只能向财险公司投保,寿险只能向寿险公司投保;具体审查和挑选方法请参考文章<保险代理人现身说法:如何挑选专业保险公司>,, finance.sina.com.cn/money/zjzz/20050104/15221269623.shtml

  要审查保险业务员、保险代理人的资格和资质,以免上当受骗。保险专业性非常强,各个险种名目繁多,投保人如没有保险代理人的帮助很难弄清各个保险产品的特点和具体内容,而且许多保险合同条款术语晦涩难懂,往往只有通过诚信、勤勉的高素质代理人的帮助才能迎刃而解,代理人素质低为拉保险业务,容易发生误导,为日后发生纠纷埋下隐患;当然由于证据是以书面形式以及录音录像等证据为准,而实际生活中,录音录像的可操作性不大,所以建议将自己的所有疾病史,住院史,以及家族/家人的病史统统写在投保单中,让保险公司予以判断和解决…

  二、防止“如实告知”陷阱。

  如上所说,目前大多数保险纠纷拒赔案是因“如实告知”引起。投保时一个小小的“隐瞒”,就会失去日后索赔的权利。特别提醒的是,很多投保人口头告知了,但代理人说可不填,结果事后也被指“隐瞒”病情,却无据反驳,最后只好被拒赔。

  三、注重保险合同的签订。

  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应重点看以下内容:

  1、看保险责任。

  这是投保人最关心的问题,买一份保险,要看能提供什么样的保障,是否符合自己的预期,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是否令你满意。赔偿范围会在“保险责任”中列明,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投保后会有一个观察期(就是所谓的疾病等待期),也就是说3个月或6个月内生病,保险公司是不予理赔的。投保人应当注意这些细节的约定。

  这些细节要素,一方面可以通过代理人得到专业详细的解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应的公司服务热线得到官方征实和解答;

  2、看免责事项,即责任免除。

  要明确什么情况下、什么事项是不提供保障的。这里列明的都是保险公司不赔的情况。如故意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先天性病症等。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两年内自杀也不能获赔。

  3、充分利用犹豫期

  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合同在生效并且签署回执之后,拥有长达10天的犹豫期,一旦在此期间发现保险合同的描述和代理人的述说不相吻合的话,那么可以行使变更,换保,甚至是退保的条件,通俗一点来讲就是10天之内包退包换;

  4、看保险金的申请。

  要明确发生保险事故后如何获得理赔,这里要注意条款上是否有规定期限,比方某保险公司会要求买住院险的投保人在住院二周之内提出申请,否则利益受影响,这一条就被很多投保人忽略,而最终影响了自己的利益。

  同时还需要注意医院的定义,以及是否定点指明医院,或者是二级以上的医院!

  四、不重复投保。

  根据保险原理,投保人不能获得超过标的价值的赔款,同一标的在多家保险公司重复投保,由各承保公司将保险金额相加,计算出每家承保公司应分摊的比例,按比例分摊赔偿。

  当然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人寿保险的实报实销型的产品,上述这些类型的产品,最好不要重复投保,

  而对于补贴型的保险,则没有此条的限制

  五、亲自签名。

  不要代签,也不要让保险业务员帮忙填写,以免生病、出事后保险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赔。

  六、不拖欠保费。

  支付保费是投保人最基本最主要的义务,不及时足额的支付保费,保险合同就会失效。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合同约定分期付费,则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时应支付首期保费,按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费,如果未按时交费,在60天的宽限期内发生事故,保险仍有效;宽限期满仍未交费的,保险将自动失效,若出事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的义务。

  梅方明,1996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现服务于上海市南光律师事务所,擅长于保险法,公司法以及房地产法等专业领域

  唐雪峰,1999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现为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理财顾问,专注于个人风险保障和理财规划;发布网站594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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