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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商不得借银行名义忽悠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1月27日 07:26  北京晨报

  保险商不得借银行名义“忽悠”

  禁止在银行股东的营业网点内推销

  晨报讯(记者 李若愚 李隽琼)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股东即使是银行,其销售人员也不得在银行的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以免误导客户。

  中国银监会昨天发布的《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要求,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在其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和各类标识。银行应严格遵守客户信息保密的相关规定,在与其入股的保险公司相互提供客户信息资料时,必须取得客户的同意。银监会要求,银行应建立代理保险销售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切实做好代理保险销售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他们合规审慎销售保险产品。

  银行一直是保险公司销售产品的重要渠道,“银保合作”成为行业发展趋势,目前交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正在筹备入股保险公司。此前,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推销产品时常自称是银行工作人员,容易使客户产生错觉,误以为保险是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银监会今年初曾要求,在银行驻点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员工,必须佩戴明显区别于银行销售人员的标识,并且在向客户提供服务前,需亮明自己的身份。对于拥有银行股东的保险公司,银监会昨日新规的要求更为严格。

  对于不得使用股东银行名称和标识的问题,光大永明人寿相关人士昨日解释称,该公司使用的“光大”名称和标识来自光大集团,并不是光大银行,因此不会受到新规的影响。信诚人寿的情况也与此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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