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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绪瑾管贻升聊保险法实录(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9月28日 14:13  新浪财经

  王绪瑾:不仅说出来,而且有文字性的东西,因为有一个明确的说明的问题,重要的提示,这很重要。因为口说无凭,最后发生纠纷的时候,说不清楚的。

  主持人:管老师,有些保险公司再处理案子的时候,说这个案子需要很长的调查时间,于是把案子放在那里,一直拖着,给你做拉锯战,新的保险法有没有新的规定?

  管贻升:新的保险法新的规定对理赔时间的限制以及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交哪些材料做限制,这一次采取了明确的态度,比如一般的案件应当在几天之内做出一个答复,赔偿还是不赔偿,复杂的案件有一个时间的限制,这个具体的时间就看具体条款就可以了,这个很清晰的。这样对于保险公司理赔的任意性应该说从时间上给他做了一个非常明确的限制。这样方便了被保险人及时获得赔偿。同时像保险公司要拒赔的,要说明为什么拒赔,这是新的保险法的规定。

  主持人:王老师有网友问,二手车过户以后,保险还没来得及没有过户,听说新的保险法对这个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王绪瑾:跟过去不一样,过去过户必须办批准手续,这次保险法规定,如果保险标的转让的时候,保险人自动澄清问题。同时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这样便于办保险手续了。在发生事故的时候,风险明显增加,如果风险没明显增加,可能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新保险法实施和保险产品涨价无必然联系

  主持人:刚才二位老师都说过本次保险法最大的亮点是被保险人的权益。可是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公司会不会因为调整了一些自己的产品,增加了成本。增加的这部分成本,会不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包括前一阵子,大家说很多保险产品要涨价了,于是很多人说赶紧趁新保险法没有出来之前,赶紧去买,您觉得有这个必要吗?

  管贻升:这个说法,我个人认为它的合理性是不够的,因为我们知道保险产品各种各样,有一些基本的分类,财产险和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有很多,很复杂。我个人认为新的保险法的改变对部分保险产品可能影响比较大,比如长期型的健康保险还有一些像意外险纯保障的产品会有较大的影响,对于一些投连险、万能险,对这些产品价格方面不会有任何作用,如果要有影响的话,可能仅仅对这些产品会有影响,就是长期的医疗保险。即使对它有影响,也要有前提条件,保险公司在目前销售模式没有做任何改变,风险控制没有做任何调整情况下,可能对价格产生一定的影响,如果保险公司加强了核保控制,加强销售环节中的控制,前提如果改变的话,对价格到底有多大的影响,我个人并没有像大家想象的那样,觉得一定会推高价格。但是这个要看一下它的前提条件有没有改变,如果没有改变的话,是有可能对价格产生一定的变化。

  主持人:所以你觉得没有必要新法执行之前,抢购这些产品。

  管贻升:我个人认为不要因为价格的原因去抢购。

  主持人:王老师同意管老师的说法吗?

  王绪瑾:我赞成。还有一点,我想补充一点,新的保险法的实施,对保险业最大的影响是促进保险业规范经营的问题。我们现在有些网上说要涨价,涨价有没有必然的关系,我认为好像谈不上必然关系,因为保险法的修订是促进规范经营,并没有把保险产品的功能发生变化,从这个理论上来说,它的风险没有变化,使用价值没有增加,为什么涨价呢?不应该涨价的。从理论上来说。按照新的保险法实施,过去不规范,有可能赔付会增加,这恰恰促使保险更加完善经营管理,比如转业的时候,明确说明的问题,条款的完善的问题。各方面的规范管理的问题,我认为涨价,和保险法的实施没有必然的关系。

  主持人:再回答一个网友提问。新保险法对于保险行业或者保险公司的影响是什么,尤其对那些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

  管贻升: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影响,现在看没有太多的,从法律规定方面有太多的影响。如果有的话,将来有可能产生影响,比如加强对这些公司的管理。是这样的看法。

  王绪瑾:促使保险公司规范经营概括起来说,从活动方面,经营过程的规范问题,再有说偿付能力方面来说更加强调,比过去强调多了,比如说有很多做出规定,并且规定偿付能力不够的,达到什么阶段的,高管的薪资受到影响的。这样的话是对保险公司规范经营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保险业的稳健发展问题,保险市场的完善,也有利于对被保险的保护。也有利于保险业真正强大起来。

  管贻升:目前新法已经规定更加详细了,刚才提到的规则方面的改变,我个人认为,这样的规定在未来如何加强执行的问题,比如你的偿付能力不足,我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对你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以提高你的偿付能力,最终也是实现整个保险秩序的稳定。

  如新法对被保险人有利 旧合同按照新法来处理

  主持人:看来新的保险法实施,不仅使消费者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对保险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来说也是起到促进的作用。但有的消费者,在保险法出台之前购买了产品,在新保险法出台之后,是不是能享受到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管贻升:你讲的是新保险法对旧的保单有没有追溯效率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9月24号出台了司法解释,专门针对新的保险法对旧的保单有追溯效率的问题,有一个详细的规定,一共有六条,它的基本原则是如果能够最大限度维护被保险人利益,还是使用新法,不能旧的保单用旧法,新的保单用新法。保险合同签订在10月1号相关事件的发生在10月1号以后,这样按照新法来处理,同时关于旧的保单里涉及到不可抗辩条款,两年时间的限制,30天时间的限制,旧的法律没有,新的法律有,根据司法解释,10月1号要按照新法来处理。

  主持人:王老师对新法和旧法之间的衔接问题,有什么建设性的意见。

  王绪瑾:刚才管教授讲得很全面。保险和一般产品不一样以及寿险产品是几十年的。对短期性险种不一样,半年、一年,更具有局限性。

  管贻升:总体来讲,司法解释如果按照新法对被保险人有利还是按照新法来处理,不能完全按照这样来理解,新法对跨越10月1号时间点的合同有一定的可以适用的。

  主持人:之前签的也可以适用新法的保障范围呢?

  管贻升:保障范围的适应,这个概念不是很好确定,新法可依适应在旧的保单上,一般来讲新法是没有追溯效率,因为保险合同是长期性的,对跨越10月1号的保险合同具有追溯的效率,可以是用在这些合同上面。同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如果按照旧法规定保险合同可能是无效的,新法规定可能是有效的,按照新法来处理。尽量促成保险合同有效,尽量使被保险人获得比较完善,比较全面的保障。

  险资入市不会引起房地产价格上涨

  主持人:本次保险法引发大家这么大的关注,主要还是因为现在新法里有这样一条规定,新保险法的本土保险公司将被允许直接投资房地产市场,所以我想问大家的是这么大量的保险资金的开闸,对于中国房地产市场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王绪瑾: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不仅房地产,而且股市早就进入了,这是我们国家在九五保险法颁布之后,2001年保险法修订之后,有一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方式,也就是说我们在保险法修订之前,有关的法律法规已经允许它进入房地产市场了,只是说这次保险法进一步明确列出扩大保险投资的范围,包括了房地产的问题,股票问题,公司债券问题。第二点对房地产市场应该说总体是正面的,对保险公司有利的,对房地产来说增加需求也是好事情。会不会引起房地产价格上涨问题,我认为一般意义上不会的,首先过去就进入了,现在保险总的资产总量就是三万多亿,银行资产差不多70万亿,银行资产早就进入了,相对70万亿是小嘎达,不会有太大的影响。第三,从国际经验来说,大量的国家和地区都是允许保险之间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当然它也是有一个比例规定,比重不得超过多少,整个房地产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多少,购买同一项目的房地产比例不得超过多少。这个比例的目的不是说对房地产影响的问题,而是对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风险控制问题。

  主持人:您刚才说的一是事前有保险资金已经进入了,而且会控制一定的比例,所以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不会有很大的影响,我们应该注意保险资金的安全运用的问题。管老师在这方面怎么看?

  管贻升:我在这方面没有什么研究,不能够枉下断言。

  主持人:好的。鉴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节目就到这里,非常感谢二位嘉宾来我们这里做客,谢谢大家,我们下次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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