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10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随着新《保险法》正式施行日期的日益临近,社会各界对于这部新法即将带来的改变充满好奇和期待。
“新旧法如何承接?保险消费者权益究竟有哪些变化?保险纠纷的裁判标准是否有所变动?既有保单是否需要重新修改或补充……”
9月28日下午13:30,新浪财经邀请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和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保险市场研究中心副主任管贻升,共同解答新保险法若干问题。以下为聊天实录: 视频:王绪瑾管贻升聊保险法 媒体来源:新浪财经
新保险法加大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主持人:各位新浪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的财经直通车。坐在我身边两位嘉宾,首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坐在我身边这位是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老师,王老师您好。坐在王老师旁边是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保险市场研究中心副主任管贻升老师,管老师跟大家打个招呼。
管贻升:大家好。
主持人:新的保险法十一之后就推出了,很多网友对保险法给大家带来的改变非常关注和感兴趣,管老师是研究法律的,首先问一下管老师,这次保险法与先前保险法相比,修改了有100多处,为什么进行这么大幅度的修改,现行的保险法到底存在哪些弊端?
管贻升:保险法是1995年制定,2002年根据中国加入WTO的承诺,对保险业法的承诺。当时保险合同没有做大的修改。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的问题比较多,这次在修法的时候,把保险合同部分做了一个完善,同时对保险业法也做了一个完善。这次从保险法两大部分,一个保险合同法,一个保险业法,都做了比较全面的改变。
主持人:王老师您认为这次新修改的保险法的亮点在哪里?
王绪瑾:修改比较多的,由过去156条,增加到187条,同时156条有148条做了修改。明显的变化是这次的保险合同法改变多一些。修改的共同特点是一个是更多强调对被保险人的保护。第二是强调了保险规范经营的问题。在合同法中间,保险法第16条,投保人告知方面,更加强调重大过失问题,还增加了两个不可抗辩条款问题。一个是说保险公司如果知道投保人30天没有解除合同期不能解除合同。第二是不可抗辩条款的扩大问题,对年龄误告的告知。现在规定基本年龄误告之外,比如疾病保险,比如两年没有告知,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不能抗辩赔付保险金。
第17条来说,对保险人的告知要求也增加了,上面说保险人不应该给的条款只要说明,对责任免除的,不仅要付条款,对格式合同来说,要赔偿责任免除的条款,而且要做重要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如果不明确说明或者重要提示的话,免责无效。这里强调不仅要说明,而且要给条款。
第19条中间,对保险人有些权利做一些限制,再就是在第16条后面特别增加了一项,投保人投保的时候,保险人应该告知没有告知,在发生保险事故要赔付保险金,增加了对被保险人的保护。保险业法中间,关于偿付能力的监管更进一步加强,不仅强调偿付能力监管具体措施,对保险公司行为方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行为限制从过去4条增加到13条,对代理人经纪人也是增加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主持人:王老师一条一条给我们分析特别详细,看到管老师一个劲点头,对于新保险法带来的变化,您还有什么补充?
管贻升:根据王老师详细列举的内容,站在被保险人立场,以被保险人利益保护作为这次修法的核心,构建相应的制度。同时我们的法律制度在执行起来,现在更加明确,从立法技术上也有比较大的改变。
比如讲关于像被保险人自杀的情况,这次法律明确下来,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以后两年以内自杀的,如果无民事行为的人,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规定了在多长时间以内接受理赔,多长时间以内应当退还现金价值,这样的规定更加清晰,操作性更强。
这次保险法里有一条特别值得关注,就是关于责任保险的新规定。责任保险,过去我们认为是被保险人转嫁自己民事责任风险的产品,这次法律做了一个修正,责任保险这个产品不仅仅转嫁了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同时为了受害人利益获得保障确立起来的法律制度。这次法律明确下来,要对责任保险进行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必须明确被保险人已经把保险金给第三方人。
主持人:能不能举一个例子,比较鲜活的例子说明一下。
管贻升:比如讲我在路上开车,把第三人给撞了,可能花了五千元医疗费向我进行索赔。过去我说你先把医疗费给我,或者说你没有给我情况下,跟保险公司之间有一个协议,保险公司把这个钱给我,我可能把这个钱挥霍掉了,没有给第三人,没有给受害人,使受害人没有得到责任保险的惠泽。这次责任保险特别强调对第三人的保护,这是非常大的进步。
主持人:比如说别人把我撞了,我问人家要钱,如果对方不支付,新保险法出台将给我哪些保护?
管贻升:你说责任保险新的规定。如果你向我要钱,我没有向保险公司要的话,新的规定是这样的,被保险人待予请求的,第三人直接向保险公司索求。
主持人:我可以直接找保险公司要钱。
管贻升:学术上称为有限制赋予第三人或者有限制赋予第三人向保险公司直接请求权,这应该说是一个新的改变。
主持人:王老师,您认为除了管老师说的那点外,新保险法还有哪些地方需要引起特别注意,我希望您可以举个例子。
王绪瑾:明确了共同灾难条款。就是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先后顺序产生的界定争议问题。比如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时候,过去的时候是发生很大的争议,就要按照继承法,保险法没明确规定。
比如说我们讲的假定两个人,某个人投保,投标之后,指定另外一方第三方受益人,如果过去的情况,受益人假如某次车祸中,同时死亡了。保险金到底是给被保险人做遗产还是做受益人的遗产呢,过去是没法判断的,现在比较好判断了,没法判断先后顺序,受益人先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如果有其他受益人,没有的话,就是被保险人的遗产。
主持人:还有一个事,特别想咨询两位老师。我一直想去买保险的,但是一直不敢买,原因就是保险公司总会找出各种各样的理由来说你可能是不符合先前契约的规定,所以执行起来,获得赔付的时候非常困难,新的保险法在这方面有没有规定?
管贻升:你说的这样情况,涉及到新保险法中首次引入不可抗辩条款的问题。
主持人:什么是不可抗辩的条款?
管贻升:这个词比较学术,投保人投保的时候,如果做了虚假的告知,就像身体的状况,本来保险公司有权利在他受到误导情况下定理的合同,可以解除的。你的虚假告知行为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这个时候保险公司有解除合同权利,新的保险法即使投保人不告知,解除合同权利是受限制的,从接受虚假告知这天,30天之内解除合同,不解除合同就永远放弃了解除合同的权利。你说永远不知道怎么办,保险公司说我哪知道什么事情虚假告知,从合同订立,28号这天定理的合同,从今天开始往后推两年,过了两年,不知道,视为永远不知道,以后再也不要享受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对保险公司权利的限制。
主持人:王老师还有一种情况要问您,现在跟保险公司签约的时候,契约密密麻麻很多,很长,如果不像管老师这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保险方面的知识,一是没有时间看,二是看不是非常理解条款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我可能把合同签了,发生纠纷以后,就会非常麻烦,新的保险法对于这个方面有没有一定的限制?
王绪瑾:这个有,一个方面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在承保的时候,应该对合同中附上格式条款,并且明确说明。第二,对于责任免除,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责任的部分,要附上条款,明显的提示或者说明。如果他没有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话,就是免责无效,保险公司要承担责任。
主持人:也就是当时签合同的时候,要清清楚楚说出来哪些东西可能是你必须要注意的,就不能那么糊弄过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