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专业经营。成立农业保险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规定,实行一级法人制度,实现区域性统保、独立核算和自主经营。省政府一段时间内也曾试图成立农业保险公司,考虑到成本与效率因素,放弃了初衷。而2005年上海安信在江苏常州的高效农业保险项目,是这一模式在江苏的具体实践,但是由于该公司在当地没有分支机构,基于管理能力及其他等方面因素,这一项目2007年底前移交人保常州市分公司。
3、互助会。地方政府为支持农村保险事业发展,本着自愿入会的原则,鼓励农户参保,并缴纳保险费,建立地方性农业保险风险基金,设立基金专户,委托人保公司代管,风险互助会领导小组设在人保公司,政府支付一定比例管理费,发生灾害,以风险基金为限,承担有限赔偿责任。
4、委托代办。政府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协议,为政府代办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政府支付保险公司一定比例管理费,发生灾害,由政府负责;发生超赔,确定最高额度,保险公司退回历年管理费充作赔偿资金。同时,保险公司设立农业保险专用帐户,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5、联办共保。政府与保险公司合作,按照“政府推动、商业运作、节余滚存、风险共担”的原则,由政府和保险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联办共保,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按专业化管理和运作。保险公司设立农业保险专用帐户,接受上级和同级财政、审计和保险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发生保险责任赔付,双方按比例分摊赔款。政府部分的结余,留作地方政府农业风险基金;保险公司部分结余,按相关规定提取准备金。
(二)各种模式的评估
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极强的公共性和外部性,从省情实际看,江苏较之国外有相当大的差异性,照搬欧美模式、日本模式是不切实际的;江苏的农业较之外省也有显著的不同,生套外省经验也是不可行的。因此,试点之初,各参与方必须下大功夫探索研究适合省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深入进行剖析论证:1、商业自办的难点在于风险高度集中、矛盾高度集中,保险公司处理大面积灾害或群体事件的能力也不够,这是这么多年农业保险萎缩的关键所在。2、成立专业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不足在于,农业保险本身不具盈利能力,不宜支持和主张。况且这类公司往往实力弱,自身抵御大灾的能力不强,服务能力也不够,难以承担重任。3、互助会及代办的不足因素风险高度集中,政府承担的责任较大,因为主体资格的问题,再保险也难安排,监管也容易缺位。4、农业保险既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持,又不能全部依赖政府;既不能单独让农户承担保费(保险意识,交费能力),又不能让农户不承担任何保险费用(抗风险主动性会减弱)。因此必须在政府主导、商业运作中寻求共同点。
(三)“江苏模式”的核心内容
1、调动了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关键是解决了一个机制问题,农业保险调动一个方面的积极性不够,而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以“联办共保”为核心内容的“江苏模式”能够把政府、农户、保险公司三方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并且成为利益的攸关方,是符合省情实际和高效率的运行模式。
2、落实了操作环节上的几个统一:一是条款费率的统一,江苏农险,所有条款由保险公司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发,报经总公司批准后,由省农业保险领导小组正式文件下发各市执行,为风险的统筹与分散奠定了基础。二是经营模式统一,全省全部统一为4:6开的联办共保模式,公司4,政府6,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这一模式要作为一个江苏品牌来打造。三是费用成本统一。15%不得突破,目前省政府正在研究科学的费用支持政策,关键是如何把有限的财力资源配置到服务前端,同时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在起步阶段把成本花在竞争上,或者是后台管理上,是得不偿失,是短期行为,不能持续,这就是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保监局、保险公司等部门共识。四是管理制度统一。这是2009年农业保险的工作重点,也是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需要,目前我省已经建立起巨灾基金管理办法,大灾预案办法。即将下发承保、理赔流程管理办法,费用管理办法等。以促进我省农业保险在更高层次上运作。
(四)江苏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初步成效
1、农业保险的作用初步得以彰显。2008年,全省实现保费收入10.66亿元,农业保险品种达到12个。其中,承保种植业5713万亩,水稻、小麦等主要种植品种承保面均达到90%;能繁母猪承保面接近100%。全年农险赔款3.38亿元,受益农户195万次,对保障农户及时恢复灾后生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也为今后应对大灾积淀了基础。
2、参与主体的协作关系得以巩固。政府部门与人保各级公司之间已经初步建立了联动协调工作关系,为我省农业保险的持续推进奠定了基础,“联办共保”的运行模式受到了普遍认同,形成了广泛的共识,得到了广泛的支持。
3、正常年景的积累目标得以实现。农险整体运营状况比较稳健,特别重要的是:正常年景有较大积累的观念在各级政府和人保财险系统之间已形成共识,通过两年时间的农险试点,江苏农业保险基金已有了一定的积累。
4、农业保险的服务能力得以强化。省、市、县三级政府都成立了农业保险领导小组;人保财险省、市、县三级公司均设立了农业保险部。农业保险组织系统在省、市、县三个层面上对应关系的建立,增强了各级组织在展业、理赔工作中的服务能力,为今后农业保险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组织保证。
五、江苏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几点启示
(一)政府推动是前提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特点,一般商业性保险公司都不愿意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加上大多数农民自觉参保意识低,业务开展难。因此,用江苏省赵克志副省长的话说,从落实政策的角度讲,贯彻中央1号文件,加强支农惠农实践,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所在。政府通过对保费进行补贴,建立和商业性保险公司的协作关系,通过利益诱导机制来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这是促进农业保险能够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
(二)运营机制是基础
当前所谓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际上其政策性仅仅体现在对农户应交保费的补贴上,对农业保险自身经营的规律影响不大,其高投入、高风险、不具赢利能力的特征没有改变,在诸如再保险、大灾基金、管理费财政补贴等政策尚未出台前,思考科学的运行机制或者模式成为各项工作能否持续的关键,否则会走回头路,浪费公共行政资源。联办共保模式让所有的农业保险参与者成为利益的共同体,这个共同利益就是现阶段落实国家强农惠农政策,大家都是攸关方。因此,以审慎的、科学的态度确立模式,是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持续发展的基础。
(三)各方联动是关键
通过提高财政补贴比例和保障水平,降低理赔门槛,可以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同时通过政策扶持和鼓励保险公司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可以提高保险公司的积极性。此外,通过设计科学的机制,明确相应责权,可以提高各级三农保险服务网点人员的积极性。而且,通过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分工,多方联动是保证各项工作协同稳步推进的关键。
(四)好事做好是根本。
农业保险有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基本职能,已经参与的以及想参与的都不应“忽悠”,各方都应努力将这件事做好。因为,农业保险有别于其他商业保险,既涉及保险经营管理本身,又涉及国计民生问题,操作不当,会带来负面效应,特别是影响国家政策的优越性与政府的公信力,不能不引起重视。不能因为政府重视,一窝蜂上;当然也不能因为经营风险大,大家都回避。但是有一条可以肯定,“联办共保”的各级参与方都不能缺位,也就是说省、市、县三级政府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都不能缺位,保险公司找不到政府,政府也找不到保险公司,如何“联办共保”?如何贴近农户搞服务?最终又如何落实政策并体现政策的优越性?这是政府部门、监管部门以及保险公司务必考量的,是将好事真正做好的根本。
(人保财险江苏分公司 许亚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