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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制度层面的改革更为关键(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09:59 中国保险报

  二是商业化运作模式,由保险公司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该种经营模式下,在厘定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率时,通常会考虑预定利润率因子,同时由于各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不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费率在各公司之间会有所不同,在一些国家,不同公司间的费率差距已经在不断拉大。

  但是,我国交强险的经营模式,却是上述两种模式的混和。一方面,要求不以盈利为目的;另一方面,又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这样,交强险费率厘定的“不盈不亏”原则和商业性公司利润最大化的内在要求就必然存在很大的冲突。目前的交强险费率是由保险行业协会组织行业内几家大公司厘定,最后由保监会审批,并颁布实施的。就是说,在费率厘定中起关键作用的可能还是保险公司。这种费率厘定程序也给商业保险公司的利润诉求打开了一扇窗口。但这种本来合理的利润诉求却受制于“不盈不亏”原则,造成保险公司无论是赚钱还是亏损都面临质疑的两难困境。如果保险公司赚钱了,公众会认为违背了“不盈不亏”原则;如果保险公司亏钱了,则没有人相信,因为目前的定价机制缺乏公信力,人们不相信保险公司的“一口价”会让自己亏损。

  鉴于上述分析,从理论上说,交强险经营模式的改革只有两条路:一是实行真正的商业化运作。这就要求抛弃“不盈不亏”原则,监管部门只规定最低的责任限额和保障范围,让保险公司自由定价和竞争,通过市场机制和规律把保险公司的利润不断往下拉,直到“社会平均利润趋近于零”;二是实行真正的商业保险代办模式。决定费率及其调整的不能是保险经营机构自己,而应当是中立的第三人,或者是政府管理部门,或者是市场上受管理部门委托的另一个独立的中介人。由他们负责调查研究交强险的期望损失率和社会平均管理水平下的管理费用率,以此制定标准费率。保险公司只是代办,享受规定的费用率。如果经营效率高,经营成本低于规定费用率,则形成利润;如果经营效率低,经营成本高于规定费用率,则亏损自负。这样就可以为经营效率高的公司提供正向经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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