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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制度层面的改革更为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3日 09:59 中国保险报

  □朱俊生

  最近,交强险责任限额与费率调整方案正式颁布,围绕交强险价格的争议暂时告一段落。但笔者认为,我们不能仅仅关注交强险价格下调以及责任限额提高本身,而更应该关注交强险制度层面的缺陷与改革。费率与责任限额仅仅是表象,经营模式以及费率厘定机制等才是完善交强险的关键所在。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保险监管部门在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前公布了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但事后审计主要告诉公众“经营绩效怎么样”,而不能告诉公众“应该怎么样”。而事先的信息披露恰恰能告诉公众“应该怎么样”,体现的是一种客观标准,为将来的事后审计与评估提供标尺。

  这里的事先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交强险公布其费率结构,即大家认可的交强险的期望损失率和社会平均管理水平下的管理费用率。这也是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惯例。

  二、建立费率审议制度

  此次保险监管部门在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之前举行了价格听证会,增强了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但更重要的是,要使利益相关者能够实质性参加交强险的价格与责任限额的调整,就有必要建立规范的费率审议委员会制度,吸收各方面的代表,为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提供一个共同的平台,从制度上保证交强险的价格与责任限额的调整能够充分反映民意。

  比如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价格与责任限额每次调整,必须经过费率审议的程序。先由台湾“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精算及研究发展工作小组所提精算报告定期检讨本保险费率,提出费率调整建议草案,然后进行预告作业。外界如无陈述意见,将依法提请本保险费率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经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通部会衔修正发布《强制汽车责任保险费率表》并施行。程序中非常核心的就是,费率审议委员会的组成,包括监管部门的代表、公司代表、投保人代表,特别是对费率和责任限额非常敏感的运输企业的代表。这样,费率审议委员会就能在真正意义上代表和反映民意。

  因此,除了价格听证会,我们更应该关注积极推进通过规范的费率审议制度建设,真正保障公众对于交强险价格和责任限额调整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以及监督权。

  三、改革经营模式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交强险“暴利”质疑的根源其实在于我国交强险经营模式的内在冲突。

  目前国际上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经营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不以赢利为目的,采取政府主导,商业保险公司代办的方式。保险公司只收取固定的代办手续费,不承担经营风险,同时政府还减免交强险的营业税。在这种情况下,遵循“不盈不亏”的原则,在实践中包含四层含义:首先,在费率结构中无利润项。其次,纯保险费不盈不亏。当年度纯保险费收入超过赔款(包括未决赔款)时,将此差额提存准备金,作为盈亏调节的资金。再次,附加费用不盈不亏。换句话说,个别保险公司基于经营绩效所收取的附加费用的盈亏,由其自行负责,这样可以提高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整体经营绩效。最后,保险资金运用所得不盈不亏。保险资金运用的收益将抵减保险费。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收取的纯保费和支付的赔款均全额转入政府特别设立的公共基金,再按一定的比例将保费和赔款分摊给各保险公司,以实现各保险公司间的风险及收支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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