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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禁止贷款投资保险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9日 03:38 东方早报

  据新华社北京8月8日电中国保监会8日公布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9月8日。该办法适用于保险公司(特指外资股权占公司股权总额25%以下的中资保险公司)增减资本、变更股东、股权质押等行为。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和经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人,可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投资人向保险公司所投资金应为自有合法资金。禁止投资人用银行贷款向保险公司投资。禁止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对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了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成立3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条件要求。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则强调应遵循长期持股、优化治理、业务合作、竞争回避的原则,相关资格条件包括:“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等。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除保监会批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外,单个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其关联方)投资保险公司的,持有的股权不得超过同一保险公司股权总额的20%。

  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外资股东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置换。禁止保险公司股东与保险公司之间以股权置换的形式相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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