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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左践:点面结合 做实中国责任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02日 19:35 《中国金融》

  ——访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

  - 本刊记者 张艳花

  相较于其他财产保险险种,责任保险不仅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同时也间接保障受损方的利益,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社会影响力,因而成为各国保险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较于欧美一些国家责任险占财产险 30%左右的比例,中国责任保险的发展才刚刚起步。

  2004年,中国保监会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举办“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责任保险的发展开始引起广泛关注;2006年,大力推动责任保险发展的意见,写入了 “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切实推进责任保险的发展已成为一项重要任务。那么中国责任保险发展的难点在哪里?如何探索中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之路?本刊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

  “责任保险的发展比较慢,主要原因还是社会的保险意识不到位,导致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记者:很多人认为,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面临供需双冷,您是否同意这种观点?

  郭左践:供需双冷的看法是不准确的。我们认为,相对于

汽车保险等传统险种,责任保险的发展比较慢,主要原因还是社会的保险意识不到位,导致责任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保监会的一个提法是,我们现在是在初级阶段的初始时期,其中的一个不成熟是客户不成熟,全民保险意识还比较薄弱,老百姓对保险的了解、理解、应用的程度还不高,还不能够主动利用保险化解、分散风险,理性、自主应用保险的意识还不高。因此,现在所说的“冷”,不是没有需求,而是需求意识还没有被激活,大家不是很了解保险,更加不了解责任保险。

  

社会保险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这么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对责任保险的原理和作用认知度较低,普遍存在侥幸心理,不想投保责任保险;二是部分企业法律和诚信意识淡漠,发生损害赔偿事故后,以种种形式逃避赔偿责任,不愿投保责任保险;三是受害人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往往因种种原因而放弃索赔,从而使致害人逃脱赔偿责任;四是政府部门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意识不强,市场机制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

  就供给而言,在责任险领域,我们相信,只要有市场、有需求,总是能够出现相应的产品,只是有产品技术含量的高低不同,覆盖范围的宽窄不同而已。我国现在责任险的潜在市场需求没有被激发出来,相应地责任保险的产品供给也比较少。

  记者:那么,保监会如何激活消费者的保险意识,激发对责任保险的需求?

  郭左践:我们认为,保险意识是需要培养的,保险需求是需要引导的,从这个角度出发,现阶段责任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推动。现阶段责任保险的发展,一是依赖于地方政府风险管理理念的转变,进而积极推动当地责任保险的发展,这在2006年“国十条”发布以后,已经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另外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按照“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做好试点、逐步扩大”的方针,通过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联合下发文件、共同确立并指导试点工作展开的方式来激发潜在的保险需求。比如,我们与公安部联合发文推动公共场所的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建设部联合推动

建设工程质量保险、与安监总局共同研究高危行业的雇主责任险,等等。其中,与我们联合发文的政府部门,在其主管的领域内,积极倡导、引导、推动法人单位运用相关的责任保险来防范、化解风险。例如,相关主管部门在自己行政许可范围内的行政审批中,将责任保险的投保作为一个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内容。保监会则鼓励和推动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用保险产品和服务覆盖相关的领域。通过这两年的试点和实践,责任保险事前防范、事中减损、事后补偿的作用得到了发挥,也得到了认可,责任保险的潜在需求也被进一步激活了。

  “责任保险是否强制,完全在于是否需要,在于风险度的大小。”

  记者: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保险意识的不足,导致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强制险给我们的提示是,通过保险险种的强制推行,能够较快地激发需求,使得需求和供给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达到匹配。未来是否会加大对投保方面的强制?

  郭左践:责任保险是否强制,完全在于是否需要,在于风险度的大小。通过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保险,通常都在涉及面广、风险度大的领域,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购买。我们现在推行的责任保险,是相关部委在《行政许可法》允许的范围内指导法人单位用保险的手段来防范、化解风险,并非强制所有的自然人购买,这对于经营单位是一种保障,对于在此经营场所内发生事故的受害方也是一种保障,最终目的还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促进社会稳定。

  “接下来,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使产品供给匹配这些需求,覆盖这些领域的风险。”

  记者:随着责任保险潜在需求的逐步显现,那么供给方面是否还存在难点?

  郭左践:通过近两年地方政府和相关部委的大力推动,责任保险的潜在需求正在逐步显现。那么接下来,我们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使产品供给匹配这些需求,覆盖这些领域的风险。

  从客观环境来讲,目前我国的法律环境还有待完善。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民事赔偿责任风险,因此,法律体系完善、法律责任明确,是责任保险发展的法律基础。总体来看,尽管现在我国的法律已经比过去细化多了,但其覆盖范围、赔偿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领域甚至还没有相应的立法。法律环境的不完备,产生了很多模糊区域,往往使得责任界定不清,在判定责任的时候甚至就产生了纠纷,并且界定不清的责任导致保险条款的含糊,最终还是会形成法律争议。

  从责任保险的特点来讲,不同于大多数的财产保险责任明确、保险金额明确的特点,责任保险具有“长尾巴”的特征,从投保到发生保险事故,间隔时间比较长,因而保险金额也更加不易确定。比如美国曾经有个关于石棉瓦的理赔案,最初作为建筑材料的石棉瓦,几十年后被发现有污染,后来受到污染的工人开始索赔,保险期限就是几十年。因此,责任保险具有的长期性和保险金额的不定性,客观上要求保险公司具备较高的精算水平和产品开发水平。这也是责任保险发展的难点所在。

  从保险公司本身来讲,客观地讲,保险公司的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在人才、管理、技术、产品开发能力上还相对薄弱,精算技术、数据积累还不够,而一个保险产品是否成熟,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其历史数据积累是否到位。我国目前责任保险除了交强险,其他种类发展很少,历史数据积累不足,给产品开发带来了困难。

  “通过去年的努力,责任保险的发展空间已经打开了,今年我们要把产品覆盖上去,明年加以完善,在新的领域再试点、再完善、再推广。”

  记者:未来责任保险发展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郭左践:2007年,保监会将继续加强与有关部委的沟通合作,按照“政府主导、政策引导、做好试点、逐步扩大”的工作方针,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的方式,实施“点面结合”的工作思路,抓住重点地区、重点公司、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突破,逐步深入推进责任保险的发展。

  应该说,这一工作思路是与我们目前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处在起步、探索和积累阶段这样一个现实相联系的。我前面讲到了,通过这几年的政府主导、政策引导,责任保险的需求渐渐起来了,但是在产品供给方面,我们还面临着法律环境的不完善,保险公司的产品开发能力还不强,精算水平还不高,数据积累也不够,因此,我们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坚持这样一个原则——从试点做起,摸索经验,逐步推广。为什么要强调试点?因为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只有首先保证了自身经营的安全性,才能有效管理风险,在目前经验不足、数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要讲究效率,先试点,但是步伐要加快,在不同的领域,针对不同的需求,积极尝试。

  2007年我们的工作重点是产品突破和产品创新,要力争使供给和需求匹配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现在我们的重点就是鼓励、指导、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开发与需求相匹配的产品,同时探索在政策上保护新产品的创新。在我们已经联合发文的责任险产品上,我们将重点结合保险公司实际,指导它们开展业务,同时推动与相关领域内大企业,比如与重点厂矿、大型旅游企业等的合作,使得保险公司能够一对一地根据市场需求开发产品,成功的推广,有问题的完善,通过一个个险种的突破,把责任保险做实。

  应该说,通过去年的努力,责任保险的发展空间已经打开了,今年我们要把产品覆盖上去,明年加以完善,在新的领域再试点、再完善、再推广。一个一个领域地增加,一个产品一个产品地完善成熟,相信用3~5年的时间,我们的责任保险会发展得比较好。

  “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对创新产品的创新利益进行保护。”

  记者:您刚才提到将在政策上保护新产品的创新,请问将会有哪些具体的措施或办法?

  郭左践:保监会一直强调要用政策鼓励创新。在中国这样一个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的保险市场上,保险公司的经营有很多不规范的地方,比较突出的是,一些新公司、技术力量比较薄弱的公司,没有自主开发产品的能力,往往是将老公司、大公司开发出的产品简单复制后,再降低价格,就拿到市场上去了。由于这种降价没有经过深入的成本测算,降价幅度的随意性较强,由此导致市场上同质化的产品价格差别比较大,这既影响到降价公司本身的经营安全,也打击和影响了保险公司的产品创新积极性,不利于整个市场的可持续和谐发展。

  基于此,保监会在积极探索对保险新产品的保护。一个可行的方法就是对创新产品的创新利益进行保护。具体做法是在界定什么是创新型产品的基础上,对创新型产品条款费率设计的合理性进行严格审核。率先进行创新的机构,一定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那么它做出来的产品应该是比较科学、比较接近市场的,定价也是相对科学的。那么后来推出相同产品的机构,在条款设计和定价上应以创新产品的设计为基准。这种做法的实质就给率先进行产品创新的机构一定的新产品优先定价权。我要强调的是,这个优先定价权的保护不是长期的,经过一段时间后,比如一年,衍生的新产品就可以放开了。我们所设计的这样一个保护产品创新的机制,目的就是培育市场,鼓励开拓创新。

  这些举措应该说是适应中国保险市场目前的现状而采取的。事实上,保险产品不属于知识产权,在国外,保险产品所有的条款、费率也都是公开的,因为真正适应市场需要的产品不是抄来的,保险公司开发出的产品,一定是与它的技术力量、管理力量,甚至它的企业文化有着内在的联系的,一个完全不同的新机构,简单模仿甚至抄袭,是经营不出业绩的,保险公司抢占市场,从长期来看,还是应该依赖于自身研发能力的提升。

  “保险公司的发展得益于社会的支持,应当回馈社会,但是要采取合规合法的方式。并且,这应当是针对投保主体的保险企业的自主行为。”

  记者:我们从一些地区了解到,在保监会与相关部委联合推动责任保险的过程中,也有人认为,保险公司收取了大量的保费,是不是应该适当让利。这固然是对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误解,但也说明这种想法确实存在,请问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郭左践:保监会与相关部委合作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保监会是完全独立超脱的,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保监会是没有任何经济利益的,相关部委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应该也是超脱的。作为管理部门,我们的职责就是推动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进行合作,最终的结果是利用保险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

  你所说的这种现象的发生,根本原因还是各方对保险不了解,并且这是历史沿革形成的一种做法,本身就是不正确的。在计划经济时代,全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保险机构,当时保险的发展都是依赖于部门推动,拉保险都是通过行政手段,的确是有给回扣和提成的做法,而事实上,对于保险保费的支出,国家财政部有严格的规定,这些做法都是不符合规定的。现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主体多了,市场竞争充分了,市场发展规范了,保险营销最终靠的还是低价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市场规则进行市场交易,主管机关不应该从中得利。

  从另外的角度来看,保险公司的发展得益于社会的支持,那么也应当回馈社会,但是要采取合规合法的方式。例如,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功能是社会管理,特别地体现在其前置性的防灾防损服务上,比如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公司的火灾保险,保险公司除了赔偿,还有权力检查投保人的消防系统是否安全,安全知识是否具备,消防器材是否够用,消防措施是否到位,等等,必要的时候,保险公司甚至可以帮助培训消防知识,提出安全消防的建议,甚至赠送消防器材,这些都是保险公司能够做的防灾防损的服务,对于保险公司来讲,不出险就是最大的盈利,不出险就是要把防灾防损这一前置性的服务做到位,保险公司的回馈应该是这样的。需要强调的是,这些都是对投保主体做的,并且,这些都应该是保险企业的自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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