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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浮动扩大受惠面 但非罚不责众挡箭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 04:11 金融时报
FN记者 方华 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目前费率仅与道路交通事故“单挂钩”浮动的过渡性措施(上海市除外),的确扩大了“受惠面”。 保监会产险部监管二处副处长张宗韬向有关媒体披露,在暂行办法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后,据北京车险联合信息平台数据测算,“第一年享受费率下浮的车辆占比将达到87%至90%,费率上浮的车辆仅占1.4%。” 记者随即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得知,保监会从该数据平台上查得的结果,确如该数字所示。但有很多车主乃至业内人士向记者反映,这一比例要比预期的更为“乐观”,受惠面颇大,受罚者很少。 “但即使是这一数据,也有可能出现两个问题。”该负责人称,如一些出险车辆,鉴于交强险定损理赔手段相对复杂,结果报的是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未计入交强险名下。再者,一些车主愿意私下了结,结果未到保险公司索赔。 当然,根据正式公布的暂行办法,本着让更多投保人受惠于“费率浮动机制”的出发点,上浮比例已经适当下调,如上一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上浮15%降至10%,最严厉的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的仍然上浮30%。 “一年中发生两次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毕竟还是少数,尤其在北京这样的城市地区,通常是小事故多,大事故少。”该负责人称,一年中发生一次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并不上浮,维持原来的交费标准,按照目前暂行的“单挂钩”浮动办法,北京市够“上浮”条件的显示为1.4%,并不奇怪。“当然,地区之间存在差异,在全国其他城市未必如此。”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等待时机成熟和条件具备后,如实施费率“双挂钩”浮动办法,即次年交强险保费与交通违章行为相关联,上浮比例显然会有“一定比例的提高”,即使是在早已经试点费率“双挂钩”浮动办法的上海市,目前也是逾50%投保人享受下浮,近10%的投保人需要“上浮”。 据某中大型产险公司负责人称,暂行的交强险费率“单挂钩”浮动办法,使得大部分机动车主不至于多交费,根据该公司车险投保人近年出险率近30%左右的比例推算,公司将有超过70%的投保人因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的推行而受惠。 “交强险实施一年后推行的这一费率浮动办法,总的来说是从民意出发,但下一步我们最关心的是各家保险公司的执行情况,不希望出现有公司借此擅自降低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违规行为。”该产险公司负责人称。按监管部门要求,各家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需采取明码实价的方式收费,如果上一年度没有出现任何交通事故,投保人将能享受10%的折扣,并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率标准,不允许有任何打折、降价销售的违规经营行为,一旦查出将给予严惩。 事实上,经草案征求意见后,监管部门已经吸取了近70%至80%的网民有关“交强险加费太高”的意见,降低了个别浮动因素中的上浮比例和扩大了个别浮动因素中的下浮比例,并暂行费率“单挂钩”浮动的办法,这赢得了诸如“人性化”之类的叫好声。 但中国人民大学精算专家孟生旺却担忧道,如今后交强险基础费率出现下降的趋势,再加上浮动费率机制推行使交强险保费收入进一步出现下降趋势,若干年后一旦保费不充足问题显露,势必需要再次调整基础费率,结果不排除出现基础费率大幅上涨的现象。 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违法行为是原因,交通事故是结果,尤其基于中国道路交通“有的地方像欧洲、有的地方像非洲”的现状,交通设施、执法水平和守法意识千差万别,假定有百分之九十的车辆存在违规纪录,那么,暂行的费率“单挂钩”浮动办法就成了一块“罚不责众”的挡箭牌了,因此,尽管暂行“单挂钩”,机动车主仍然要以“双挂钩”为原则和标杆来约束自己的驾驶行为,毕竟,虽然很多原因并不会导致结果,但结果通常由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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