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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继续双挂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2日 03:17 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 陈天翔

  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公安局共同研究制定了上海市交强险费率浮动实施意见,并于昨日开始正式实施。《第一财经日报》于昨日从上海保监局了解到,根据国家实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结合上海实际,上海交强险费率浮动继续实行“双挂钩”制度,具体办法是: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按保监会公布的全国统一标准执行;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继续沿用上海现行办法。

  上海保监局于昨日也对“双挂钩”制度费率浮动的具体计算方法作出了解释。

  首先是关于与道路

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一是对于上浮的计算,主要以有责任事故的次数作为计算因子,取消了原办法中以赔款金额也作为计算因子的做法,但增加了有责死亡事故。同时改变了原办法中因子累加的办法,而采取因子最大值法。

  举例说,如果驾驶人上一年度仅仅发生了一次责任事故,则其费率不浮动;如果驾驶人上一年度发生了两次甚至更多的有责任交通事故,都是上浮10%的费率;如果驾驶人还发生了有责任死亡事故,则要上浮30%的费率。虽然驾驶人在发生了有责任死亡事故的同时,还发生了两次以上的有责任交通事故,依然是上浮30%的费率,而不是40%。二是对于下浮的计算,依然与原办法一样。每一年没有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就给予10%的无赔款优待,累计最高不超过30%。

  其次是关于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将继续沿用上海现行的做法:一是对于上浮的计算,如果发生了10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上浮15%;如果发生了一次公安部门认定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闯红灯、酒后开车、无证驾驶、逆行、超速、超载、安全装置不达标七类,就要按规定计算上浮因子,因子之间相互累加,但最高上浮比率不超过70%。二是对于下浮的计算,上一年度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费率下浮10%,不按年度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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