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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实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8日 16:33 保监会网站

  袁力:

  各位记者朋友,大家早上好!首先,非常感谢大家的光临,也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保险业的关注和支持,以及对交强险的关心。

  袁力:

  首先请允许我介绍一下和我在一起的几位同事:办公厅的副主任陈方磊同志,产险部主任郭左践同志,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周道许同志,法规部主任杨华柏同志。今天在座的各位记者朋友,有很多都是很面熟的,请大家来开这次媒体见面会,是因为我们媒体能够代表群众的利益,记者所反映的呼声应当说是你们在新闻采访过程中感受最深的,也是代表了广大群众的愿望。所以,你们能够听到的是百姓的诉求,你们是联系党和群众的一个重要纽带,通过你们能够使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搭起一个桥梁。大家刚才通过我介绍可能已经注意到了,今天到会的这几位同志都是我们保监会与交强险这项工作有关系的一些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我们这次见面会的主要目的,就是来虚心听取大家对于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的一些意见和建议。

  袁力:

  首先由我来就交强险费率浮动的草案起草情况和大家做一个汇报。然后想听听在座各位媒体反馈社会上的各方面的意见。同时,我们把这五天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得到社会反馈情况给大家做一个通报。最后,把这些问题梳理一下,拿出一个更好的办法,使交强险费率浮动制度更加完善。

  下面,首先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的有关起草情况和大家做一个汇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从2007年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现将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大家做一个汇报。

  袁力:

  第一,草案制定的法律依据。草案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将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交强险费率。在此后的年度内,被保险机动车仍然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将继续降低其保险费率,直至最低下浮标准。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该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险费率。多次发生交通违法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该加大提高其保险费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没有过错的,不提高其保险费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标准,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我这里做一个简要的解释。首先,我们制定费率浮动办法,主要依据是国务院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第八条。第八条要求对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要给予费率的上浮,对没有发生的要给予下浮。一旦发生事故无责任的一方,不提高其费率,而且要求这个《办法》由中国保监会会同公安部门来制定。到今年7月1日交强险制度就实行一年了,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执行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制度。因为《条例》规定,一年以后在机动车续保的时候,如果说没有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要给予下浮。所以,到今年7月1号,保险公司应该按照《条例》执行费率浮动制度。但是一项新制度从建立到完善需要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数据,在这方面各个保险公司应该说有一定的实践基础。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信息。这个挂钩是两个挂钩,一是与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挂钩;二是与道路违法行为挂钩。事故挂钩主要是从保险公司的理赔信息来源里面可以查到,道路违法行为的信息主要由交管部门提供。

  《条例》要求保监会、公安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逐步建立有关交强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这一点,是要求今后保险行业的机动车辆的理赔信息和交管部门机动车的违法信息,要建立一个信息平台,逐步的实现行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所以,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根据信息共享机制建立的进程,在全国范围内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实现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也就是说,“双挂钩”很重要的一个客观基础就是信息一定要能够互通。

  要说明的一点是,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机制是国家法规规定实行的一项制度,与前一段时间大家集中议论交强险基准费率的调整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也就是说,费率是否浮动要与被保险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而交强险基准费率调整要看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这是两件事情。不管保险公司经营结果如何,不管基准费率是否要上调还是下调,我们这项交强险费率浮动,也就是说与道路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挂钩都要执行。

  袁力:

  第二,《草案》制定的背景和试点的情况。为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改善,早在2003年9月5日国务院召开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电视电话会议。其中明确提出了,建立保险费率与驾驶人的安全行驶记录,违章记录挂钩的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通过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作用,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好转。2003年9月份,国务院在专门的会议上就已经提出对机动车保险的费率浮动实行奖优罚劣的制度。费率浮动制度应该说已经在商业车险当中进行了初步的尝试,2003年保监会在全国实施了机动车车辆保险管理制度的改革,将过去由监管部门制定全国统一车险条款费率的做法,转变为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市场需求在充分考虑随车、随人、地区、安全驾驶等因素的基础上,分别制定个性化的条款和费率。在2003年以前我们国家汽车保险费率由监管部门制定,条款也是由监管部门制定,那个时候市场化程度还不高,2003年保监会做了车险的费率改革,把费率和条款厘订交到了市场。通过费率的浮动,费率的差异性加大,高风险的车辆实行高费率,低风险的车辆实行低费率的观念已经逐步被大家接受。过去大家是“大锅饭”,不管你的交通记录如何,都是大家享受统一的费率,随着费率的浮动,高风险要付出高保费、低风险理应交纳低保费的观念已经被大家接受。在客观上已经提高了人们的交通安全意识,促进了投保人的安全驾驶行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给大家举一个上海试点的例子,上海已经率先实行了保险费率与交通安全记录挂钩的费率浮动制度。2004年4月1日,上海保监局与上海市公安交巡警总队正式启动了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实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也就是说,上海保监局、上海保险行业协会和上海市交管局,已经建立了一个联合的信息平台,使得保险公司的理赔信息和交管部门机动车违法记录信息互通,是一个联合的信息平台。在这个信息平台基础上,实施了责任强制保险的浮动费率试点。上海自信息平台运行并实施费率挂钩实施制度以来,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方面应当说是取得了明显的效果。据交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2005年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有四个数字,第一是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第二是死亡人数、第三是受伤人数、第四是直接财产损失。这四个数据,与上一年同期相比,呈现出明显下降的趋势,分别下降了65.96%、9.72%、21.71%、58.43%。市交管部门高度评价的联合信息平台以及费率浮动机制,在改善上海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中所起到的作用。

  同时,我们也看到,这种费率挂钩浮动的机制,也给安全驾驶的车主带来了好处。上海实行三年来,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良好,而享受费率优惠的机动车,占到了51.03%,费率没有浮动的机动车占到了38.71%,其余的10.26%的机动车因驾驶记录、事故记录比较差,提高了保险费率。也就是说,只有少部分驾驶记录和事故记录比较差的这些驾驶人员费率提高了。由此可见,绝大多数交通安全驾驶记录良好的投保人,通过费率浮动的制度,享受到了应有的费率优惠。只有少数违规记录、事故记录差的驾驶人,在费率上获得了上调。费率浮动带来了公平和投保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

  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有一些同志认为这是一种行政处罚,我们认为这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制定保险费率的一个一般的规则,为什么这么说呢?我举一个例子大家可能就很清楚了,例如购买人寿保险时,由于被保险人的年龄、身体状况不同,风险就不同。所以,保险公司所收取的费率就有差异,往往是保死亡险、疾病险的,由于年龄比较高与青壮年的费率就很大的不同,主要是二者的风险差异很大,这是一般的保险费率收取都是遵循这样的一个原则。同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的投保人,相对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不出交通事故的投保人的风险更大。因此,对风险相对较小的被保险人,给予较低的费率,对风险较大的被保险人给予较高的费率,这是收取保费的一个基本规则,同时也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如果说,违法违规行为比较多,肇事率比较多的人,同样和那些遵纪守法,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的人收取一样的费率,那显然是对没有发生事故和遵纪守法的人的一种不公平。所以,这一点需要说明一下。

  袁力:

  第三,《草案》经与公安部门共同研究,而且听取了有关方面的意见。保监会与2006年6月开始着手《草案》的起草工作,保监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同研究、反复交换意见,公安交管部门向各地交管部门也征求了意见,同时保监会组织上海、北京等已经建立车辆联合信息平台的地区对《草案》中的浮动因素和标准进行了多种情况的测算,形成了15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一个《草案》。

  袁力:

  第四,《草案》的制定坚持了注重奖励,注重防范的原则。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实行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并推行了各自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其中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国家地区浮动办法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从总体上看,各国在制定交强险费率时,都不同程度的考虑到驾驶人和被保险机动车的历史索赔记录和违章行为等,并据此进行费率的优惠或者上浮。和世界其他实行交强险挂钩浮动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们的《草案》坚持了注重奖励、注重防范的原则。特别是在实行的初期,立足于费率优惠比例适中,费率上浮幅度平缓,扩大受惠范围。举一个例子,比如德国的交强险,被保险人在多次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费最高可以上浮到175%,达到基准费率的2.75倍。我国的台湾地区和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交强险的费率最高上浮区间分别为基准费率的2.5倍和2.4倍。我们的《草案》之所以有这样的特点,主要由于交强险在我们国家推行的时间不长,交强险的实行费率浮动挂钩的制度还存在从无到有,不断积累历史数据,不断积累业务经验的一个过程,广大交强险的投保人对于交强险的费率浮动也需要有一个逐步的认识和适应的过程。因此,在实行费率浮动的期间,费率浮动的幅度尤其是向上浮动的幅度不宜过大,随着交强险各项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公众对交强险认识的逐步深入,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办法也将逐步的得到完善和调整。这将会更准确的反映被保险机动车的风险情况,更有利于促使驾驶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创造和谐的交通环境。

  袁力:

  最后,在《草案》起草过程当中,尽管我们汲取了试点的经验,借鉴的国际的经验,也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但是,我们仍然感到《草案》还有很多方面需要作出进一步的修改。特别是在费率浮动的尺度把握等方面,我们将认真听取并采纳社会公众的意见,使最终出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这就算是我们在这里和在座的各位,也是和社会公众表一个态。

  袁力:

  按照会议的议程,首先由我把整个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跟大家做一个汇报。接下来,进入第二个阶段,大家知道我虽然是保监会的新闻发言人,但是今天我们是一个媒体的见面会,不是新闻发布会,我和我的这几位同事今天主要是听听我们在座的各位记者朋友们意见和看法,以及我们在座的各位在采访、调研工作中了解到社会各界对《草案》的意见,希望大家能够把这些意见向我们反馈过来。下面我们希望各位能够珍惜这个机会踊跃发言,充分反映民意、反映社会各界的呼声、愿望、要求。

  今天不是新闻发布会,我们在实施以前一定要召开专门的新闻发布会,到那时候我将回答各位提出的问题,今天主要请各位记者结合这一段时间以来,在采访的过程当中,在社会调查的过程当中,听到的社会公众对《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意见,我们今天主要集中在《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这个环节上,在这个环节上听了哪些不同的意见和建议,希望向我们反馈的,希望大家积极踊跃地向我们反馈。这样的话,能够促使我们更好的去修改完善我们《办法》,使我们的《办法》能够更加科学、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接下来请各位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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