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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

保监会回应质疑 交强险费率浮动势在必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2日 00:00 东南快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自6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受到广泛关注。昨日,中国保监会在京召开“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媒体见面会”,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对此给予了解释。

  质疑1:是否应与交通违规挂钩

  回应:合乎法规要求

  有质疑表示,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不合理,尤其是将“闯红灯”等常见交通违章现象也纳入浮动范围明显不妥,这是否符合相关法规?

  袁力表示,草案制定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6年3月21日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第八条对交强险将在下一年度实行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的“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作了明确规定。

  “交强险费率浮动机制是国家法规规定实行的一项制度,与交强险基准费率调整是两件不同的事情。也就是说,费率是否浮动,是与被保险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挂钩的。而交强险基准费率的调整要看保险公司的经营结果。”袁力说。

  质疑2:是否滥用行政处罚

  回应:不是“行政处罚”

  对于相关人士提出的交强险与交通违章挂钩浮动是变相使用行政处罚,袁力强调,交强险费率挂钩浮动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制定保险费率的一般规则。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频发的投保人相对于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和不出交通事故的投保人风险更大,以风险为基础厘定保费正体现了社会公平。

  质疑3:浮动比例是否恰当

  回应:将谨慎把握尺度

  部分意见认为,交强险费率浮动“上浮容易,下浮难;多交容易,少交难”,实际上就是变相涨价。还有人提出,下浮条件过于苛刻,让人很难达到;上浮却是“轻而易举”。对此,袁力认为,考虑到交强险制度在我国境内刚开始推行,草案的制定坚持了注重奖励、注重防范原则。

  袁力还表示,接下来,在费率浮动的尺度把握方面,他们还将认真听取并采纳社会公众的意见,使最终出台的办法更加科学合理,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民意。

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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