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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交强险费率浮动暂时管不到闯红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9日 07:51 南京晨报

  晨报讯 日前,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按照草案,交强险费率浮动,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两项内容挂钩。但由于目前江苏的车险信息平台暂时还没与交管部门的信息连接,7月1日起江苏车主买交强险,保费暂时只与交通事故挂钩。

  江苏保费暂只与交通事故挂钩

  江苏车险信息平台目前只载入了各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信息,还没有与交管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实现对接。据业内人士透露,江苏交管部门提供信息要经公安部批准,并且大量数据上传也需要一定时间,7月1日前实现联网的可能性不大。

  草案对这一点作了说明:“在2007年7月1日前建立车险信息平台,但当地交管部门还未提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信息的地区,按照上述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及标准,通过车险信息平台实现交强险费率浮动。”

  这样车主闯红灯、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记录还不能从平台上看到。而原本草案规定,每闯一次红灯或逆向行驶,都上浮10%,但最高不超过30%。无证驾驶的上浮20%;酒后驾驶或交通违法行为五次 含 以上的,最高上浮30%。这几项浮动暂时无法实现,当然,这种情况只是暂时的,与交管部门信息对接是迟早的事情。

  最高下浮10%最高上浮30%

  根据草案,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但现在只能按这个公式来计算: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 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另外,由于目前传上信息平台的只有近一年的交强险数据,因此“上两个年度、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无从认定,因此只能按照“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实现最高10%的下浮。而上浮最高则是30%。7月1日起江苏交强险可以进行的费率浮动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 10%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0%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及两次以上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5%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30%车船税7月1日起由保险公司代缴7月1日起,新车船税将随“交强险”统一由保险公司代缴。昨天,税务部门有关人士透露,江苏的车船使用税征收细则已经制定完毕,只等省政府颁发正式文件,预计6月下旬会公布。

  车船税调整以后,无论是载客、载货汽车,税额幅度下限保持不变,上限平均提高一倍。

  6月底车险到期者自行报税

  对于6月30日前车险已经到期,早早缴过下一年车险的车主来说,如何缴纳车船税呢?市地税业务处负责人表示,一旦江苏省的征收标准出台,这部分车主可以到南京市各税务窗口主动申报,补齐税款。只要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车船税的车主,都不会被扣除滞纳金。税务部门特别提醒说,由于税收代缴单位变更,因此原先两年一年检,同时缴纳车船税的新车,今年也应去税务窗口主动申报。

  停用税讫标志保单一并注明

  “交强险”与车船税捆绑后,将停用税讫标志,车主在缴纳车船税后,也不用再把税标粘在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上,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而由“交强险”的保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此外,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消失,按照《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通讯员林勇记者高婷

  作者:黄淑慧/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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