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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船税7月起随交强险征缴 纳税上限提高一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2日 08:54 天津日报

  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记者王宇 李延霞)延续近21年的车船使用税停止征收,取而代之的是将于7月1日起随交强险一同缴纳的新车船税,缴纳税额上限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根据我国目前车船拥有、使用和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本着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方便税收征管的原则,国务院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合并修订,新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人统一征收车船税,新的车船税将随交强险一同征缴。这位负责人指出,与原来车船使用税相比,新的车船税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改变:一是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二是将其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提高了税额标准。根据《条例》,将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上限提高1倍左右,各地结合本地情况有所不同;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国家机关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将不再规定免税。同时,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拖拉机、养殖渔船等车船增列为免税车船。

  这位负责人表示,由于交强险保险范围与机动车车船税的征税范围相近,且具有强制性特点,因此,根据《条例》规定,相关保险机构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这将有利于车船税征管质量的提高。

  新税开征体现环保公平

  据新华社北京6月11日电(新华社记者王宇 罗沙)机动车车船税即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随交强险征缴。根据此前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合并为车船税,税目分类、税额标准等方面进行适当调整。分析人士指出,与过去开征20多年的原有车船使用税相比,新车船税在应税范围、税额幅度调整等方面体现出节能环保和公平税负的原则。

  根据《条例》,与原车船使用税相比,新车船税在税额标准方面进行了适当调整,在保持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下限的同时,对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11日表示,此项措施意在考虑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状况,体现了国家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条例》对车船税应税范围、免税范围的调整还体现了公平负税的原则。例如,《条例》一方面取消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车船的免税规定;同时,将自行车、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等车船列入免税范围,授权省级政府可以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免税。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条例》中免税规定的“一减一增”,体现了税负公平的原则和以人为本的精神。特别是将拖拉机和捕捞、养殖渔船等车船列入免税范围,意在我国扶植农业、渔业发展,提高农民收入,减轻了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照顾到了低收入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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