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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人寿涉嫌套黑钱追踪 资金异动迷雾至今难释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11日 14:53 浙江市场导报
撰稿: 胡德辉 保险代理人的个人银行存折,保险公司竟然可以自由存取,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本部余杭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泰康人寿”)是否存在套取黑钱的问题?浙江市场导报《维权周刊》披露了这一事件之后(详见2007年4月27日A4版:《泰康人寿涉嫌借他人账户套黑钱》),在保险业界引起广泛反响。此后尽管保险公司作出了回应,但导报记者发现,其中的疑问依然难解。 9000多元进了又出 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办公室给导报发来的《关于沈女士事件的回复》中介绍,2006年12月26日,沈女士得到公司所发的9522.69元(即存折上显示的“工资”),是因为她已达到公司发放固定津贴的条件(月保险额业务奖金+月薪3000元)。对此,沈女士提出反驳,她自2006年9月25日填写了《新人应聘手册》后,只在同年9月27日去过一次“泰康人寿”并提出解除聘用关系,根本没签过一份保单,不存在完成公司一笔保险业务,哪来的10月和11月的固定津贴? 《回复》中还称,2006年12月29日,沈女士在公司为自己投保了“金利”产品,年需缴保费9504元,所以公司在其存折里扣除了保费;之后,沈女士在保险犹豫期(签订保单10日内)提出退保,公司按沈女士提供的新账户(户名同是沈女士)打入了退保费。 对此,沈女士更是困惑了,自己根本没有投保,也没有开过新的账户。导报记者为此赶往沈女士存折原开户行进行求证,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平海路支行负责人查验后说,工行系统资料显示,近4年来与沈女士同户名的储户仅有其一个,沈女士不存在第二个新账户。 方某某取走3000多元 沈女士的存折还显示,早在2006年10月25日,“泰康人寿”曾以“工资”名义给她发了月保险额业务奖金和月薪3986.6元。这笔钱又是因何而来?公司方面未予说明。导报记者不禁疑问,莫非沈女士早在9月份就具备“泰康人寿”发放固定津贴的条件? 存折显示,同年10月27日,被他人支取了3985元。这笔钱是谁取走的?导报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发生该笔业务网点“0227”系工行杭州保-支行。该行相关负责人钱小姐查验后说,2006年10月27日16时13分42秒,名叫“方某某”的人持沈女士的存折和“方某某”身份证,输入沈女士的存折密码后在该行支取的。 对此,沈女士告诉导报记者,“方某某”是“泰康人寿”业务员,曾在2006年9月25日陪她办理存折后,以公司财务要登记为名将存折拿走,在她多次索要后,“方某某”至同年10月底才把存折退还给她,也就在“方某某”占有存折时将钱取走的。 监管部门介入调查 导报对此事件报道后,引起了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督局的关注。据了解,该局寿险处已介入此案的调查。此外,导报记者还联系了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该行反洗钱处负责人表示,如果沈女士反映的情况属实,“泰康人寿”行为涉嫌违法,他希望浙江市场导报转告沈女士本人,请她直接向该处举报,也可同时向公安、工商等机关报案,职能部门必将一查到底。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3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保险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征求意见稿)第26条 保险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46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大额现金交易、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 (三)对明知或应知的可疑交易不报告的; (四)在大额现金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中故意提供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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