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买保险千万别踩陷阱 营销员口头承诺不可轻信(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10:4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重大调整直接联络公司

  典型案例:

  2002年,李先生在本市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长期寿险。依照历年惯例,每年的11月中旬李先生需将当年度保费3604元交给该公司负责与他联络的业务员杨某。而在2005年的11月,李先生因为要变更保险受益人、地址和账号,将保单正本也一并交给了杨某,该业务员当时也出具了暂时收据。

  之后直到2006年1月初,李先生迟迟未收到该保险公司送来的正式保费发票和变更后的保单。李先生开始怀疑是否中间出了什么问题,于是致电该公司了解保单变更手续办理的进展情况。不料保险公司接线员告知李先生,杨某在2005年底已经离职,而李先生的保单下并无保费入账纪录。

  李先生一听更加心急,随即通过电话与该保险公司客户服务部门取得联系,并传真了所有的相关证明资料,并要求该保险公司妥善处理此事。该公司表示需要进一步调查,请李先生回去等消息。几经周折后,直到2月底该公司才表示收到了李先生2005年度的保费以及变更受益人和地址的书面申请。

  案例分析:

  案例中保险公司的最终解决方案还算比较圆满,但也有一种可能是,保险公司通过调查无法取证投保人所说是否为事实,从公司利益出发拒绝承认已收到保费及变更受益人和地址的书面申请。

  此类事件常见于管理不规范的保险公司,或是出于业务员个人业务素质不高等原因。而投保人,出于工作生活繁忙及对业务员个人的信任,忽略了保留书面证据。

  

维权专家意见: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说,一旦有业务员离职,如果无法做到及时通知其负责的所有投保人,则应当做好工作交接。如果保险公司出于单方面原因没有尽到告知义务,造成交接期间投保人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则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从投保人的角度来说,害人之心不可有,但防人之心也不可无。在客户与业务员一对一的营销模式下,投保人在每次缴纳保费时,要注意了解业务员的个人工作动向,类似离职的情况在年底年初又相对较多,必要时可要求业务员出示公司从业证件。

  维权提示:

  目前多数保险公司都开通了声讯电话,方便投保人与公司直接联系,投保人如有变更受益人、地址等重大调整时,可直接致电保险公司进行备案,且在交付保单正本时要注意留存复印件作为证据。

[上一页] [1] [2]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