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

买保险千万别踩陷阱 营销员口头承诺不可轻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1月22日 10:48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作者:邹靓  

  主持人及案例整理:邹靓 周刊记者

  特约维权专家:李夙 北京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律师

  主持人:“今年你保险了吗?”2007年,亲朋好友之间开始流行这样一句话。保险———特别是商业人寿保险,作为补充社会保险最普遍的有效方式,被越来越多的市民所认识。

  然而,媒体呼吁市民提升保险意识的时候,总有不和谐的音符存在其中。“客户投保防御术” 是本期“钱沿理财维权特别行动”重点关注的话题。

  营销员口头承诺不可轻信

  典型案例:

  近日,上海市民王女士向本报钱沿周刊反映,其在某知名寿险公司(下称公司A)投保的一款分红型两全寿险遭遇了诚信危机。

  事出突然。2005年10月,公司A的个人营销员唐某在王女士家附近张贴广告,推销一款分红型两全寿险,广告中宣称年收益率不低于3%,高于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和债券投资收益。营销员长得和和气气,王女士看她“面善”,经不住她的宣传鼓动,王女士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10000元保费。然而,一年之后,该份保险仅分得红利73.01元,年收益率仅为0.73%,远低于当初承诺的3%。

  王女士随即找公司A理论。但是当王女士翻阅保险合同条款时,才发现合同中对“年收益率不低于3%”的承诺只字未提,取而代之的是“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在合同中增加了这样的规定,即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费扣除比例为:第一年8%,第二年5%。即该保险的收益率是不确定的,且一旦退保将遭受更大损失。

  案例分析:

  此类事件往往存在个别营销员不规范操作,以及客户轻信承诺的问题。

  首先,营销员在操作程序上往往是要客户看完广告就付钱签约,签约两周后才送达正式合同。即从客户付款签约到保险合同实际生效这段时间里,投保人实际上无法看到正式合同,而只是根据广告承诺的内容付款签约。到两周后看到正式合同时,客户往往已经懒得仔细阅读研究合同文本。

  尽管监管部门已要求各保险公司的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客观的介绍自己的产品,但是毕竟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局限性。专家提醒消费者,保险公司一般都会声明宣称材料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保险公司没有很强的约束力。

  为迎合投保人的消费心理,保险公司的产品宣称往往有意强调产品的收益率。但是实际上分红产品的收益率是不确定的,分红情况要看公司当年的盈利水平。

  

维权专家意见: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应轻信营销员的宣称材料或个人口头承诺,更不能草率行事。

  投保时,投保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认真阅读与投保险种有关的书面资料,包括保险条款、投保书、健康声明书等;二是投保人必须亲自填写投保书并在上面签名,确认投保事项与本人意愿一致;三是接受保险业务员介绍时,应该多想多问,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收益情况等重要内容;四是拿到正式保单后要充分利用犹豫期将保险合同认真阅读一遍,如有问题应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维权提示:

  购买保险的过程实际上是与保险公司协商并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投保人的一切权利和义务都以保险合同为准。客户在签订合同前可保留广告宣称副本,在签订合同时应要求业务员出具保险合同复印件以便回家后核对。当出现保险公司事前宣传与事后合同条款不符的情况,若要以广告副本来证明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其法律效力取决于广告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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