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就机动车交强险征求意见 费率方案待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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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8日 13:19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5月28日电 (记者 毛晓梅) 记者28日从中国保监会获悉,最近,保监会连续两日在京召开了由相关部委、专家学者及消费者代表参加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征求意见会。 据悉,保监会向与会代表通报了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颁布以来“交强险”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并就“交强险”责任限额、基础费率测算及与交通违章挂钩
各项准备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3月28日,国务院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定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了保监会8项事权,主要包括:核准经营资格;审批条款费率;核查经营情况;与公安部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监制保险标志;制定责任限额;配合财政部制定救助基金办法;违规处罚。 此后两个月来,保监会积极会同相关部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要求,组织全行业力量积极、稳妥地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行业协会还牵头抽调各中资公司精算骨干组成了专门的项目组,以市场上主要公司2001-2003年的经营数据为基础对费率进行测算,形成了几套定价方案。 保监会党委要求全行业从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既考虑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又兼顾国情及社会承受能力,求真务实地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社会管理等功能,真正将“交强险”制度建设成造福人民的平台。 听取多方意见斟酌费率方案 眼下,离7月1日“大限”只有30多天的准备期,保监会征求意见会在这个节骨眼召开,预示着交强险制度很快将破壳而出。 会上,“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即价格问题和责任限额即赔偿问题仍是讨论的焦点。大家认为,“交强险”制度是一项全新的制度选择,迄今世界上还没有类似我国同时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先例。因此,在制定责任限额、基础费率及具体的费率浮动机制时,既要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交通事故发生率高、国民人均收入水平较低、社会诚信水平亟待提高等现实情况,在制定中将科学性和实际操作性紧密结合。 新闻背景: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在我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对该法相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国务院于今年3月28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并即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我国第一个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予以强制实施的保险险种。 “交强险”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与消费者熟悉的“商业三者险”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实行强制性投保和强制性承保。 ——实行“限额内完全赔偿”原则。 ——保障范围宽于商业三者险。 ——实行不盈不亏经营原则。 ——实行分项责任限额。 ——实行统一条款和基础费率,并且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