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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非现场监管是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内在要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1月20日 10:37 金时网·金融时报

  保监会主席助理兼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文辉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 齐闻朝 张兰

  中国保监会自2005年初启动“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课题研究以来,仅用了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制定出了《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1月19日在《规
程》即将下发之际,本报记者围绕《规程》出台的背景、《规程》的主要内容以及《规程》出台的重要意义等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兼人身保险监管部主任陈文辉。

  记者:请介绍一下保监会为什么要制定非现场监管规程?

  陈文辉:非现场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是监管部门的常规性工作,在保险监管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在我国,对寿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还处于起步阶段,非现场监管的作用也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以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为完善监管体系,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保监会适时启动了“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课题,研究制定了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

  记者:非现场监管与偿付能力监管是怎样的关系?

  陈文辉: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在采集、分析、处理寿险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监测、评估寿险公司风险状况,进行异动预警和分类监管的过程。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一样,是保险监管的重要手段。而偿付能力监管与市场行为监管、公司治理监管一样,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非现场监管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手段,加强非现场监管是偿付能力监管的内在要求。偿付能力监管的实质是防范和化解风险,其关键是在第一时间发现保险公司存在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公司出现实际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加强非现场监管,完善风险预警和评价体系,建立持续跟踪制度,并根据非现场监管发现的问题,实施有针对性的现场监管,能够实现对偿付能力风险早发现、早防范、早化解的目的。

  记者: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比,具有什么特点?

  陈文辉: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是相辅相成的监管手段。与现场监管相比,非现场监管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全面综合。通过每年对各寿险公司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综合分析、评价,能够全面反映每家寿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

  第二,提前预警。通过对寿险公司的业务风险进行季度监测,能够提早预警寿险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

  第三,节省成本。非现场监管在采集寿险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借助信息技术对风险进行监测、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能够最大限度的节省成本。

  第四,非现场实施。现场监管需要进驻寿险公司,在公司经营现场实施检查;而非现场监管是对寿险公司相关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基本在非现场实施。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构建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体系的有关背景情况?《规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陈文辉:2005年初,保监会启动了“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课题研究。课题组对加拿大、美国、英国、德国、法国、韩国等典型国家的非现场监管体系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主要寿险公司的风险管理现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广泛听取了各寿险公司、各保监局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制定了《规程》。

  记者:《规程》有什么特点?

  陈文辉:《规程》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体现风险监管理念。《规程》以风险为核心,在对寿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对风险监测指标的构成及监测方法、风险评估的内容和标准、化解风险可采取的分类监管措施等进行了规定。

  第二,体现法人监管原则。《规程》以寿险公司法人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强化法人责任,将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结果纳入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管体系。同时,明确了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在“法人监管”的总原则下,协调了法人机构监管与分支机构监管的分工协作关系。

  第三,体现与现场检查的衔接。《规程》从构建监管体系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将现场检查获取的信息用于非现场监管;另一方面根据非现场监管风险评级结果制定年度监管计划,确定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频度、力度、范围和重点,有效衔接了这两种监管手段。

  记者:《规程》的实施预期会达到什么目标?

  陈文辉:非现场监管既是一种监管手段,同时也是监管部门内部整合与分配资源的机制。按照现行框架实施非现场监管预期可以实现以下目标:

  第一,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一是通过每年对各寿险公司的风险状况、风险管理能力进行综合分析、评价,能够帮助监管人员全面掌握每家寿险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而据此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二是通过季度业务风险监测及异动预警,及时跟踪业务发展情况,能够尽早发现风险,防范化解风险。

  第二,提高监管效率。一是合理分配监管资源。通过划分寿险公司的风险等级,并对不同级别寿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能够将有限的监管资源集中于风险较高、风险管理能力较低的寿险公司。二是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通过实施非现场监管,能够发现各寿险公司存在的风险点及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从而有针对性的实施现场检查。三是减少重复监管,降低监管成本。《规程》尽量使用目前已要求寿险公司上报的信息和现有的信息渠道,将分散在保监会内部各部门的有关寿险公司的信息整合起来,对寿险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价,并可在一定范围内(如相关部门)实现非现场监管信息的共享,能够尽可能减少不同部门向寿险公司重复了解同一内容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公司承担的监管成本。

  第三,增强监管工作的计划性和系统性。每年根据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的结果,制定年度监管计划,明确下一年度对各寿险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的频度、范围、重点及计划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并对监管人力、时间进行统筹安排,能够增强监管工作的计划性,提高监管的系统性,实现保监会机关内部“一盘棋”、监管系统“上下齐动”的目标。

  此外,通过实施风险监管,并根据寿险公司的综合风险状况进行分类监管,能够促进寿险公司提升风险管理能力,进而实现寿险业在风险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树立保险市场中的公众信心。

  记者:保监会今后在非现场监管方面还会采取什么举措?

  陈文辉:建立非现场监管体系涉及制度、信息、人才等多个要素,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制度建设工作已经初步完成,下一步保监会将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推进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业务风险监测系统,并逐步实现非现场监管信息收集、处理的信息化。

  第二,在监管系统内部开展非现场监管专题培训,编写非现场监管工作手册,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化水平。

  第三,建立信息收集制度,对非现场监管需要但目前尚未要求寿险公司报送的信息,发布明确的信息采集要求。

  第四,按照《规程》实施非现场监管。对各寿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进行专题调研,了解基本情况,建立非现场监管基础档案;开展业务风险监测分析,进行风险评估,并实施分类监管。

  第五,进一步修订完善非现场监管体系。收集分析总结试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各方意见,细化评价标准,修订《规程》,不断完善寿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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