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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霸王条款监管应先行 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1:58 每日经济新闻

  最近,浙江省工商局在577份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保险合同中,查出2100多个“问题条款”,并归纳为12类共性问题进行通报。其中部分仍存争议,但这种积极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值得充分肯定和支持。

  保险合同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它的附合性,或称之为“附合合同”。这和人们日常生活中普遍习惯的“商议合同”不同,“商议合同”是双方充分协商而订立的合同;而“附合
合同”没有经过双方的充分协商,由一方(保险公司)提出订立合同的全部条件,另一方(投保人)只能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又是我国合同法所定义的典型“格式条款”,它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但由于提供条款方的保险公司处于有利的地位,与投保人处于明显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往往会“不自觉”地出现减免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的情况,也即人们常说的“

霸王条款”。

  即使投保人懂得合同中每一条款的具体含义,其权利还要受到一些合同中、并未显示的特定法律原则和行业习惯的限制。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常会依据之不予理赔,使客户有被“推入陷阱”之感。

  鉴于保险行业的特点,我国保险法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尽管如此,经过保险监管机关审批和备案的保险条款,还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此次浙江省工商局率先“发难”是最好的例证。因此,中国保监会如何进一步加强对保险条款的审核工作,在保险行业建立及时反馈、迅速反应的机制,就显得十分重要。同时,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对消费者比较集中的投诉,对理赔中发现明显不合理的规定,应当迅速主动加以纠正,不要把话语权轻易地让给他人。

  总之,应充分发挥社会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建立公众评审机制,将不合理现象公告社会,促使保险业正面做出反应。同时,还有赖于司法机关依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确认某些保险条款无效,以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措施,才能推动保险行业的规范经营,使之逐渐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作者:贝政明 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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