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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市场新规严控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1:02 中华工商时报

  本报记者马璐瑶

  防范直保公司盲目自留规制关联企业分保风险

  12月1日,我国首部规范再保险市场的法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将正式施行。这就意味着,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在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递减并将于2006年取消,即
在我国再保险市场即将全面开放之际,中国保监会已决意运用新法规来绷紧风险控制的弦。至此,保险公司自留额是否过量、是否影响了偿付能力、是否执行了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对再保险接受人的资信是否真正了解,是否能够避免和防范盲目自留或盲目分保,以及直接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关联保险公司办理分出业务时,关联保险企业间分保是否

  会出现风险等种种难题,将成为中国保监会今后对各保险公司再保险计划检查的重头戏。

  再保险,又被称为“保险的保险,是保险公司把自身承担的风险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其他保险公司,以达到分散风险、稳定经营的目的。据了解,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再保险市场的法规,此项规定是中国保监会组织多方力量,经过一年多的反复论证研究后才正式推出的。此项规定的出台,无疑对强化再保险监管,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记者发现,对于再保险市场的风险控制,可以说是此规定的重要特色。此项规定对风险集中的程度进行了限制性比例规定,即在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中,每一危险单位分给同一家再保险分入公司的业务量不得超过直接保险业务的80%。这实际上在客观上也禁止了代出单行为。

  所谓代出单业务,是指在中国内地没有经营权的境外保险公司,以通过境内保险机构名义上的承保,再转手将全部保险责任转移给境外再保险人的方式变相进入中国内地保险市场的情况,而境内保险公司可得到约5%的出单费。有消息称,据保监会2003年的一份调研报告显示,通过这种方式,境内90%以上的商业分保以外币形式落入境外公司手中。

  风险管控的另一体现则是,此项规定首次将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偿付能力纳入监管之列,将按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来认定其分公司的偿付状况,并要求外国再保险公司分公司向保监会提交相关报告,以证明其总公司的偿付能力及经营情况。同时对在中国市场开展再保险业务的外资(再)保险公司再保业务作出了较全面的规定。此规定要求,除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业务。

  另外,此规定在强调控制再保险公司风险集中度的同时,要求今后保险公司在中国开展再保险业务时必须遵循“国内优先分保的原则。此规定从公司数量、业务数量两方面加以限定,要求财产保险合约分保和临时分保,都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至少两家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出要约,并且要约分出的份额之和不得低于分出业务的50%。

  记者在采访中再集团相关负责人时得知,近几年,境内商业分保业务只占全部商业分保业务的很小比例,而境内公司向境外分出保费,大体上占到总商业分出业务的80%-90%左右。而此项规定中对优先境内分保提出了具体要求,就使得保险法中的相关原则性规定有了具体实施办法,使得优先境内分保的规定终于落到了实处,这将有利于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该人士认为,实行境内优先分保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这些国家不仅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而且采取了具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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