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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保险:商业银行是否做好了准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10:16 新浪财经

  10月31日,《信息时报》透出“交银保险的设立申请现在还未最后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但获批应该问题不大,估计明年一季度将会有最终的结果”的消息,“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三家实力非同一般的央企已确定入股交银保险”的细致报道使人们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保险大有“瓜熟蒂落”的感觉――“中行和建行也纷纷向银监会申请发起或合资成立保险公司”的消息更增强了人们的这种感觉。

  目前,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业的模式一般为“兼职兼业”或“专职兼业”,商业银行在2001-2004年代理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过程中,业务人员配置、经营机构展业行为及技术支持基本都沿袭了由“兼职兼业”向“专职兼业”升级的发展过程,以此做着开展专职专业保险业务的积极准备,中国农业银行更是早在2001年就将“兼职兼业、专职兼业、专职专业三步走”作为开展保险业的战略步骤――因为“专职兼业”程度的高低,决定了商业银行向混业经营保险过渡的难易。可以说,商业银行对混业经营保险是持欢迎态度的。

  但是,“欢迎态度”并不能将“混业经营”立刻变为现实。从立法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始终使商业银行无法摆脱在银保市场中的代理人身份――尽管商业银行在代理保险市场中已有连续多年保费成倍递增、业务量占保险市场1/4左右(2004年底为24.8%)份额的良好表现;从政策上看,保监会一直致力于将国内保险市场做大做强,以期形成金融市场银行、证券、保险三足鼎立的均衡态势。抱着这样的目标,保监会对国内保险公司持扶持保护态度――2003年来,出自对我国加入WTO未来竞争压力的考虑,保监会明显加大对新设保险公司及保险公司新设分支机构审批力度的举措便是这一政策取向的明示。由于不少人认为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保险对保险公司将产生很大冲击,出于对保监会“扶持保护保险公司”这一政策取向的臆测,保监会将对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保险持谨慎态度。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规定出自对混业经营负面影响的考虑:各金融机构间的反复投资导致财务杠杆比率过高,从而增大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可能性,进而扩大金融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内容为商业银行进行混业经营留有了余地;而政策上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扶持保护,并不以牺牲保险市场的做大做强为代价,如果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保险对做大做强保险市场有积极促进作用,保监会的谨慎态度一定会发生改变――当然,银监会也会如此。故此,商业银行如何发挥现有优势、弥补自身不足、实现传统业务与保险业务相辅相成,便成为商业银行顺利通过立法、保监会、银监会“安检”而顺利进入自营保险市场的“通行证”。这张“通行证”的打造应处理好下列“材料”和“工艺”:

  从资源上看,我们应充分认识并发挥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保险的先天优势:1、商业银行数以万计的网点和遍布城乡的信息网络,构成商业银行开展保险产品销售与服务的固化条件。从财务角度看,对原有网点、网络的再利用大大节省了新设机构的一次固定资产投入和前期业务启动费用(保险公司新设中心支公司的前期费用一般在100万元上下),进一步摊薄了商业银行经营成本中的固定成本;从销售模式看,商业银行柜台销售的模式明显有别与保险公司普遍的营销员登门造访的销售模式,柜台销售模式比较容易化解顾客心理防线,保证售后服务的连续性,打消顾客种种顾虑;2、商业银行员工长期从事银行传统业务的素质积累,使之能够较快地掌握保险产品的销售技巧,而商业银行数以万计的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员工更将成为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保险的中坚力量;3、商业银行接触广泛的个人、公司、机构客户,与商业银行有先天的业务基础,商业银行与之发生保险业务往来一方面减弱了交易双方首次接触的不信任,一方面丰富了商业银行产品品种,更大程度地满足了客户的消费需求;4、商业银行涉及广泛的贷款投放及债券、外币、基金、黄金等交易为保险资金运用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选择渠道,这一条件与保监会处心积虑地想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进一步化解降低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的想法不谋而合;5、商业银行每年新增数万亿元的项目贷款及住房、汽车、助学、旅游等消费贷款,为自然派生数百亿元保障类保费收入创造了条件……诸此等等,这些资源的利用开发,无疑是保险市场强有力的新生力。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保险,将对保险市场及银行经营管理产生深远影响:1、商业银行对保险业的介入,很有可能从业务规模上打破目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占国内保险市场近80%市场份额的垄断地位,这对提高国内保险市场自由竞争度、降低保险市场系统风险是很有裨益的;2、保险储蓄产品的“契约”性,使保险资金来源与运用在成本、风险、收益上可通过精算手段进行计量,保险公司对资金来源、保险金支付、经营风险、预期收益等在较长的期间内能够比较准确地掌握。这种资金运用模式相对商业银行贷款金额、利率、期限必须与存款金额、利率、期限相匹配的“以产定销”的资金运用模式而言,可谓是“以销定产”,这种模式对改变银行长期资金来源与运用方式是很有借鉴价值的。此外,保险储蓄产品的“契约”性,使得保险资金的流动性不像存款(特别是活期存款)那么重要,这部分资金来源对弥补商业银行长期投资结构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保险,虽然具备上述优势及深远意义,但其自身却存在不容忽视的内伤:1、资产质量低。2004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

不良资产余额高达3.3万亿元,占其存款余额的比例高达24.8%,这使人们不得不对商业银行投资管理机制及能力产生怀疑,这种怀疑又很容易延伸到商业银行管理运作保险资金的机制及能力――这一现实,在目前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环境下,成为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保险难以逾越的障碍;2、从全行业看,银行业的改制滞后于保险业,商业银行所有者缺位的情况较保险公司严重,这种情况使得商业银行分业管理的内部机制欠缺,商业银行出自对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考虑,很容易将银行传统资产业务(信贷业务)的风险向保险业传递――这当然是保监会所不愿意看到的;3、保险业对高层经营管理人员有特殊的技能要求,在目前国内保险界极度短缺投资、精算、理赔等复合型人才的情况下(据说供需比例为1:4),商业银行对保险业的专职介入,势必造成目前存量保险人才的进一步紧缺。

  面对混业经营保险的巨大诱惑及自身不足,商业银行应加快改制,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所有者的多元化,以便在混业经营到来时建立高效的传统业务与保险业务防火墙,隔断传统业务与保险业务的风险传递,方便监管部门的分业监管;此外,应建立内部资源占用计价机制,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优势、避免重复投资建设的同时,透明传统业务与保险业务内部交易行为,进一步划清传统业务与保险业务的责、权、利。

  混业经营以其规模效应、业务多元化、分散经营风险等诸多优势代表了一种发展趋势,这些,已被德国、瑞士、荷兰、挪威、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全能银行”模式所证实,也被美国、日本等国银行经营模式从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混业经营的变迁过程所证实――只要商业银行尽快治愈“内伤”,获得立法、保监会、银监会混业经营保险的“通行证”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丁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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