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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摘要作为主要依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18:0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张颖

  黑龙江省高盛律师集团李滨认为,各公司的意外险一般都属于综合险,即包括意外伤害险也包括意外伤害医疗险,典型的如“学平险”。也就是说,当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时,保险人首先要按照意外伤害医疗险合同的约定来承担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残疾或死亡,保险公司还要按照意外伤害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现在当事双方对是否存在意外伤害医疗险这个险种存在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惟一的客观证据和依据就是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凭证,和凭证中对保险责任的摘要。

  除此以外,无论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新合同”,还是阎先生的陈述都不能够作为理赔的依据,一切应该以书面能够证实的为准。

  当然,保险公司应该对合同约定不明而导致双方的不同解释承担责任,因为将合同的全部条款提供并向保险消费者进行说明是保险公司在缔约时的基本义务。此案中,保险公司显然是违反了上述缔约义务,应该承担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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