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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事后约定有过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18:0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张颖

  10月24日,本报《天下保险》周刊律师顾问团律师翁三川对此案发表评论称,一般意义上的意外伤害保险是否涵盖医疗费用理赔,是问题的关键。

  翁三川指出,如果,保险公司能够证明一般意外险中不涵盖医疗保险,那么拒赔是可
以接受的。翁三川称,“就我所知,保险公司并非单独销售的险种,而是附加在其他险种中捆绑式销售的产品,而意外险中一般不包涵医疗险。”

  当然,翁三川指出:“可以肯定是,中国人寿在这个案例中是有过错的。”他认为,保险公司在赠送保险时,也应该将所赠送的保单具体条款告知投保人。而中国人寿向阎先生仅提供一张保单凭证,保单很多内容并没有写进凭证中,会让投保人对所购买保险产品产生误解。“保险公司在事后对保险条款进行约定,显然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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