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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责任范围界定不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8日 17:59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张颖

  在阎先生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纠纷中,保单责任范围界定等问题发人深省。就此,记者日前请教了本报《天下保险》周刊律师顾问团律师贝政明。

  贝政明在简单了解案情后指出,中国人寿向阎先生赠送意外险保单属于有条件赠送行
为,即阎先生必须购买该公司养老金产品。因此,阎先生获赠的意外险保单应该具有合同效力,保险公司必须对保单负责。

  “而造成双方纠纷的主要原因是,中国人寿没有对其赠送的意外险保单进行明确的承保责任范围认定。”贝政明认为,保险公司在向阎先生赠送意外险保单时仅向其出示了一张凭证,对该意外险保单内容作了摘要,“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妥当”。

  贝政明称,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向投保人出具保单的各项条款,并对保单主要责任范围进行准确认定。以此案为例,如果保险公司在赠送保单时就向阎先生特别声明,该意外险保单承保范围不包括意外导致伤害,只承保意外导致死亡的情况,双方就不会发生现在的不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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