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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须披露真正老板 强化对偿付能力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02:35 新闻晨报

  周凯

  晨报讯 昨天,保监会就“认可负债”、“投资连结保险”、“实际资本”、“综合收益”等四项指标,对保险公司作出规范编报、信息披露等多项要求。这是完善最低偿付标准的又一重要举措。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偿付能力监管是防范保险业风险“核心防线”。

  值得注意的是,细则规定保险公司须披露“最终控制人的简介、变更情况,以及公司与最终控制人的控制关系”。即便最终控制人没有控股或未持有公司股份,但可以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控制保险公司的话,保险公司也有披露的责任。这一规定倘若完全落实,有可能会使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傀儡股东背后的老板曝光。

  而就“认可负债”方面,新规定明确将应付赔付款从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中单列出来,万能险、分红险等险种均需精确到保单数量、承保人数等小项。考虑到投资连结保险的特殊性质和风险,新要求规定,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应当单独列示,并披露投资账户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投资账户价值、单位准备金、投资单位数等明细信息。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赔偿和给付的能力,其是否充足直接决定了被保险人能否得到可靠的保障。按照规定,保险公司有多少“偿付能力”,才能按比例销售相应的保险产品。

  去年保监会曾就“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委托投资资产”、“证券回购”等四项指标,要求各保险公司进行规范编报。今年8月,保监会宣布,对实施2年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进行修改,提高了财险公司的“最低偿付额度”。此次再度公布四项细则,显然是对最低偿付标准的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指出,应该努力构筑以公司内控和治理结构监管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防范保险业风险的“五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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