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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资金全托管的几点看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14:20 新浪财经

  日前,保监会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险资金全托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后简称《通知》),并召集有关部门对保险资金全托管的办法、可行性进行了讨论,在保险及银行界引起不同反响,银保双方对《通知》有关内容存在一定意见分歧。

  保险资金全托管的思路,源自近年来保险公司快速增长的保费收入与资金运用渠道狭窄、投资风险频出间的矛盾。按保监会的说法,进行保险资金全托管的意义在于“实现全托
管是完善治理的重要内容,是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是打造品牌的必经之路,是加强监管的有力手段”――保险资金进入股市以来,第三防托管对资金运用带来的“资产安全得到保障,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监管效果大幅提升”的效果已经成为支持上述资金全托管意义成立的有力证据。

  为尽快将全托管工作全面铺开,保监会已经提出了托管的主要内容,并制定了比较具体的截至2007年的全托管工作时间表,拟在未来两年内按照先全资金托管,后全过程托管的工作步骤,逐步推进保险公司资金全托管工作。

  由于保险产品及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多样性,保监会对推进保险公司资金全托管工作制定了“分类制导、分步推进、分别实施”的原则,但对在资金全托管工作中如何围绕“三分”原则具体操作却言之不详,而更多的表述则是针对股票、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托管展开的,对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险资金全托管进行重新认识,并认清银保双方意见分歧所在:

  一、保险资金全托管的作用

  保险资金运用进行第三方托管,实际是引入了资产保管与资金运作分离的第三方监督机制,对信息及时准确披露及防止资金被挪用、占用、违规运用有明显作用。但由于资金托管只是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全过程的一个环节,托管环节的完善并不能保证保险资金运用全过程中的资金成本、利率、

汇率、股市、不动产、衍生产品、附约嵌入期权、债务人违约、交易及资金周转不畅等其他风险,更何况资金托管环节本身也存在违规操作及技术支持故障等道德、能力风险――我们不应过高评价保险资金托管对防范风险的作用。

  二、托管范围

  根据《通知》的内容,保险资金全托管的范围包括投资资金、营运资金和全部投资资产。具体而言,保险资金全托管的内容涉及银行存款、基金、债券、股票、贷款、风险投资等资产,保监会在《通知》中对托管产品也做了“股票、基金、债券等交易类产品首先纳入托管范围,今后新拓宽的投资渠道都以引入托管为前提,其他资产逐步纳入托管范围”的要求。

  股票、基金、债券(金融债券除外)等交易类产品具有价格变化快、变现能力强、债务人与以银行为特定第三方托管人身份分离的特点,将其纳入托管范围的好处显而易见,以银行为特定第三方托管人对资金运用进行监督及对资产进行管理也便于操作。但对目前已经开展的银行存款、小额个人贷款等“其他资产”及未来可能广泛开展的金融债券、机构公司类贷款、风险投资等资产,由于其债务人及资金流动性与股票、基金、债券(金融债券除外)有很大区别,对其进行托管的意义不大,而且也不便于操作:

  1、银行存款、金融债券。目前占保险公司1.4万亿元总资产44%的银行存款基本包括两大块:一为由保险公司在基本帐户中存储的日常营运资金、在一般及专用帐户中存储的代收付及待交易资金、结算在途资金等组成的会计意义上的“银行存款”;二为期限较长、金额较大、利率协议定价的投资意义上的“协议存款”。前者实际是保险公司实现支付结算过程中在银行形成的资金沉淀,是形成最终资金运用的过渡资金,这部分资金显然是不能被、也没必要被托管的;而后者及金融债券,债务人为广大的银行,只要银行信誉良好、利率能够被保险公司接受,国内任何一家银行均可成为协议存款及金融债券的投资对象。由于存款银行及金融债券的发行人不可能成为以自己为债务人的协议存款及金融债券的托管人,按保监会“一家保险公司只能指定一家托管行”的要求,某家银行在对某家保险公司建立包括协议存款及金融债券在内的全资产托管关系后,就绝无可能再与该家保险公司开展协议存款及金融债券发行业务,这种结果是银保双方都不愿意看见的。

  2、贷款。从保险公司贷款对象(借款人)与托管人身份分离、借款人也有以挪用贷款的可能造成保险公司资产风险等角度看,仿佛保险公司贷款与股票、基金、债券有同样的被托管的意义、必要性和可操作性。但从贷款对象及贷款用途看,目前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以投保人为贷款对象的消费贷款与未来可能广泛开展的以机构、公司为贷款对象的流动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一样,其风险主要是借款人的信誉风险,根据全托管对全过程进行监管的设想,托管的内容除与股票、基金、债券一样需要银行进行严密的帐户、结算监管及信息披露外,更多的监管工作是场外跟踪检查,这部分工作的工作量及难度相当大,在目前国内信誉环境不好、一次风险很高(2004年底,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余额高达3.3万亿元,占其存款余额的比例高达24.8%)的情况下,银行想实现对保险公司贷款安全性的监管难度很大,这种由于大工作量及高难度决定的高监管费用,及由一次高风险产生的银保间的二次风险也是银保双方都不能接受的。另外,保险公司广泛开展贷款业务后,贷款对象与银行贷款对象交叉重叠的可能性很大,在此种情况下,银行作为自营贷款的贷款人和保险公司贷款的托管人,受利益驱动,银行不可避免地会“顾此失彼”或“彼此不分”,造成银行、保险公司、借款人三方利益关系的混乱。

  3、风险投资。由于目前保险公司还未开展风险投资业务,加之风险投资实为贷款业务的一种,其信誉风险很大、市场份额很小(投资比例基本在1%以内),如何对其进行托管不再赘述。

  三、技术支持

  按《通知》的精神,保监会要求“先进行全资金托管,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推行全过程托管。鼓励具备条件的公司一步到位,实行全过程托管。”

  事实上,从保费收入进帐、资金上划、投资运用、到期回笼、资金下划、保险金支付等资金运转全过程来看,所谓“全资金托管”实际是资金运转全过程中的“投资运用、到期回笼”两环节。目前,几乎国内所有银行都与保险公司开展或曾经开展过保费收入进帐、资金上划、资金下划、保险金支付等业务合作,这些业务环节业已成为银行对包括保险公司在内所有客户进行服务的传统业务,银行信汇、电汇、网上银行、现金服务平台、银保通等结算服务系统完全能够满足“全过程”托管对资金查询、汇划的技术需求,银保间已经开展多年的代理销售保险及代收付业务也为“全过程”托管积累了经验――“全过程”托管从技术上完全可以“一步到位”,对某一银行独家代理销售或代理收付而又封闭运行的产品而言更是如此。

  四、托管主体

  按照保监会“全过程”的托管设想,由于受经营网点匹配条件的制约,目前具备托管条件主体资格的恐怕仅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及交通银行,但具备资产托管条件与资格的银行却远不止这五家银行。对此,有不少人认为,《通知》的出台鼓励和促使了垄断的形成。

  目前,银保代理销售保险及代收付保险金合作的普遍做法是,一家保险公司同时与多家银行发生业务关系,保险公司某支产品形成的资金来源涉及多家银行,如果“全过程”托管涉及资金运转各环节,非托管银行只有退出代理销售保险及代收付保险金市场,即便“全过程”托管仅局限于某几个资金运转环节,“全资金”托管也会导致非托管银行因对尽可能多的可使用资金的考虑而怠于开展代理销售保险及代收付保险金业务。这样,一方面可能影响保险公司保险费收入的增长,另一方面,可能影响银行及时上划汇集资金的积极性。

  五、托管费用

  据悉,保监会初步认定的“比较合适”的托管费为0.01%,这与目前银行资产托管部门执行的年0.15-0.25%的托管费有一定出入;如果0.01%的托管费是指全过程托管的费用,那么这一费用与银行可能接受的费用出入就更大:在银行对客户进行代收付服务中,一般按1元/笔的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按平均单笔业务2000元金额计算,代收付手续费比率也达0.05%,托管和代收付手续费相加,现执行手续费实际为0.2-0.3%――银保双方对实行“全过程”托管的执行手续费恐怕会有一个较长的谈判过程。

  除此之外,由于银行各级经营机构较为看重资金汇划结算过程中的可用沉淀资金,在自身利益驱动下,银行各级经营机构往往忽视整体利益而过多考虑局部利益,对网上银行、现金服务平台等高效快捷的服务工具有抵触情绪,这将弱化保监会在《通知》中提到的“利用银行资源,加快资金归集速度,提高资金运作效率”的托管意义,对此,银保双方总部在托管费用分配上应充分考虑各经营机构的利益,进行业务与费用的合理配置。

  总之,保险资金全托管涉及多方利益和环节,处理不好,将使全托管工作举步维艰,对此,全托管工作的参与者应有足够认识。

  丁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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