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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财险应明确除外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09:52 解放日报

  近日,经上海市二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大众保险公司被判支付大康公司保险赔偿款75.6万余元。

  今年年初,大康公司下属的共康服饰城4号馆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约80余万元。事发后,大康公司向投保的大众保险申请理赔。大众保险却以被保险人纵容违规施工导致火灾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大康公司将大众保险告上法庭。

  经法院调查后发现,服饰城4号馆至5号馆之间的天桥改造工程,由服饰城工程部经理管某发包给一名没有资质的个体户施工,进行电焊气割作业时,违章操作导致气割熔渣飞溅到4号馆的一店铺内,引燃铺内物品,酿成火灾。

  经查,大众保险承保的企业财产险中除外责任有“企业的故意和纵容的行为”这一条款,纵容在法律上属故意,是指希望结果发生或明知结果发生而不采取措施。尽管大康公司的工程部经理管某将工程承包给无证个体施工队,但不能据此证明大康公司主观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只能说在管理上存在疏忽,所以,大众保险不能因此而拒赔。

  审判结果给保险公司提了一个醒,在承保企业财产险时,一定要明确除外责任,尽可能做出具体划分界定。比如,我国有关企财险的基本保险规定的故意和纵容的行为,是笼统的概念,应尽量明确故意或纵容的行为的表现,如无证施工、违规操作等都包括在内,这样才不致于出险后因为对条款理解而产生纠纷。

  此外,《保险法》规定,被保险财产受损如有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对该第三人有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可以向火灾事故中的直接责任人进行追偿。

  作者:王希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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