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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责任险还是意外险 谈客票中2%保险费的性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6日 09:31 新浪财经

  看了几篇关于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发现,自己购买的火车票包含了基本票价2%“意外伤害保险费”,却无人告知。“火车票强制险已经收取了54年,我以前竟然不知情!” “这个保险到底保的是什么,怎么保的?并没有人告诉我,更不要谈通过这个保险受益了。”他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为由,一纸诉状将北京市铁路局告上法庭的报道,也看了一些网友评论,感到保险业和铁路方面至今未采取积极的态度来正面回应律师、媒体、公众的疑问,给出一个权威的解释是不合适的。

  下面阐述一下我个人对此问题的看法。

  关于运输企业包括铁路、公路、水路的票价中所含的保险费确实如文中所称存在一个上述的沿革。但是在1995年10月01日《保险法》正式生效并实施后,因《保险法》确立了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原则、强制保险法定的原则。原旅客意外伤害险的性质属于人身保险的范畴,而人身保险若要强制保险的话,要有法律或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的法律依据。在此背景下,原旅客意外伤害险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意外险转化成为责任险。而旅客意外伤害责任险属于财产险的范畴,因此,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8年成立前,中国人民银行曾下文,保监会成立后也对此问题下文,要求个人寿保险公司和个财产保险公司要正确区分意外险和责任险的关系,人寿保险公司只可以做意外险,(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旅客在部分车站买票时,有时被搭售一张一元钱的保险,而且被给一张保险单。这种行为因为曾引起媒体和部分旅客的异议,现在一般在售票窗口贴一张纸条,上面写一些类似“投保自愿”的提示语)。责任险只可以由财产险公司来做。

  票价款中的2%应该属于旅客身体伤害责任保障金,是属于运输企业的成本之一。以公路运输为例,其票价是由运费、保险费、客运附加费、过路过桥费等项目构成的。

  媒体报道中的例子,“中国社会科学院助理研究员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从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票价为203元。其购买的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3.98元应该是属于铁路运输企业的运输成本之一的。

  黄先生购买车票后就同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黄先生交付个铁路运输企业203元后,铁路运输企业负责将黄先生准确、及时、安全的从北京运送到义乌便完成了合同义务。

  解决本次争论的关键要明确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一、3.98元钱的所有权属于谁?

  黄先生在将203元钱交付给铁路运输企业后,该203元钱的所有权就转移到铁路运输企业所有。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力支配自己所有的3.98元!这3.98元与旅客是无关的,该笔钱的使用是无需告知旅客的!

  二、铁路运输企业用这个3.98元钱购买的是什么保险?

  《保险法》的第五十条确立了责任保险这个险种,并对责任险定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其时,铁路运输企业用这个3.98元钱购买的是旅客意外伤害责任保险。

  也就是说,铁路运输企业同构购买保险的方式,将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对不特定的旅客的赔偿责任通过购买保险的形式转嫁给了保险公司。这样做得的目的仪式将自己的风险降低了;另一方面也会使旅客的倒及时的赔偿。

  铁路运输企业购买责任险的行为应是属于一种对旅客负责任的行为,是不应该受到指责的。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赔偿方式?

  比如,铁路运输企业在运送旅客的过程中,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的过错导致被运输的旅客的人身伤害(比如,造成旅客上臂骨折),铁路运输企业依法应该承担一万元的赔偿责任。这时,旅客有权利要求铁路运输企业依法赔偿其一万元,铁路运输企业在承担了对旅客的一万元的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据其同保险公司所签订的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保险公司的赔偿款桂铁路运输企业所有。

  四、是否侵犯旅客的知情权?

  铁路运输企业所购买的是以自己的民事责任为保险标地的责任险。这是企业专家自身风险的一种自主的财务安排。并不构成对旅客知情权的侵害。

  黄先生误解了3.98元的所有权是属于运输企业而不是属于作为旅客的黄先生。

  五、该责任险种应该成为强制的法定险种。

  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由此可知,道路运输企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一是法定的义务。“承运人责任险”已成为法定的强制险种。

  六、行政管理机关明确客票中不含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

  在人们一致声讨铁老大利用优势地位滥收保险费的时候,2005年9月23日,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下发通知,《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取消长途客票保险费和客运附加费字样的通知》(黑运发[2005]79号文件)明确指出客票中不含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不需要在票面上继续体现。因此,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从即日起,取消长途客票上“票价含旅客保险金”字样。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上述通知的原因就在于原客票中标明了“票价含旅客保险金”的字样,在实践中,当发生保险事故时,旅客误认为存在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受害者家属常常以受益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与理赔款。而此险实属于运输企业投保的责任险,保险赔偿金的请求权人应该属于运输企业。

  我们期待着铁路运输“承运人责任险”法定化。

  注:本文的著作权属于 保险消费者权益网 首席律师 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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