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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六保险谜团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3日 09:23 《财经时报》

  □ 本报记者 崔帆

  “神州六号”的两位航天员均投有人身保险,但与国际惯例不同的是,承保公司未再与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这次保险业务因此被同行指责违背了保险业的规则

  “神州六号”(以下简称“神六”)飞船的安全回家并未驱散有关“神六”航天员保险
的迷雾。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太平洋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都宣布为“神六”的两名航天员进行了人身保险。同时,中国再保险控股集团(以下简称中再集团)则直指中国人寿在此次保险中违背了保险规则。

  中再集团为何会有上述指责?为何涉及“神六”的保险业务仅有人身保险,而未有直接对“神六”进行的财产保险?

  未办理再保险

  10月12日,是“神六”升空的当日,中国人寿对外界宣布,作为此次“神六”发射的唯一寿险承保商,中国人寿为航天员设计了专项保单。保单属于“一揽子”计划,涵盖发射前后的整个过程。

  但就在同日,太保也对外宣称,太保为“神六”两名航天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搭乘“神六”的书画长卷《和平颂》投了财产保险。

  《财经时报》获知,从法定意义上讲,中国人寿是合法的保险人。因为太保的保单上并无被保险人、也就是两名航天员的签字。同时作为“神六”飞船的主管机构,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表示,他们只同中国人寿签订了保险协议。

  此前,保监会宣布“神六”的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令人诧异的是,这1000万元却未按国际惯例办理再保险。

  商业投保的国际通行惯例是: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司商定保险合同基本条件后,由保险经纪人联系再保险公司,直接保险公司再与再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

  此次为“神六”航天员投保的过程显然与此并不吻合。

  记者辗转获知,中再集团在“神六”发射前,曾与中国人寿就航天员再保险事宜进行过接触,中再集团感觉到“中国人寿并不十分情愿”;最终,中再集团因分保保额太少,仅20万元,未与中国人寿达成任何意向。

  而中国人寿公司副总经理李良温对此的解释是,“压根没有考虑到分保”。在李良温看来,中国人寿完全可以承担此次发射的风险,没有分保的必要。

  与其他保险相比,航天保险素有“三高”之称,即风险最高、费率最高、科技含量也最高。没有办理再保险,就意味着风险不能有效分散,一旦出现问题,承保公司只能独自承担巨额的赔偿。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在经营不稳定、偿付能力有问题和不能完全承担风险时才考虑到再保险。

  截至今年上半年,中国人寿净资产达700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是保监会规定的2.89倍。这正是中国人寿牛气所在——“即使有意外事情发生,我们也赔得起,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影响”。

  中再集团的人士同时还指责,中国人寿此次对“神六”的保险违背了中国的保险法规。此次保险的保费系由中国人寿赠送。据中国现行法规,保费须由被保险人或相关团体支付。

  中国人寿对此的解释是,“神六”属特殊情况、特事特办。

  非市场化操作

  或许,中再集团的这一指责与未分得“神六”保险这杯羹有关。

  《财经时报》在调查中发现,目前在载人航天保险上的一些非市场化问题更值得关注。

  此前,中国人寿一直宣称此次获得“神六”的保险业务是通过竞标获得。但《财经时报》就此询问,中国人寿方面一直不肯正面答复。最后在记者的追问下,相关人士才支吾地表示,并无招投标的过程。

  同时,记者还从中国人寿获悉,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包括今后的“神州七号”和“嫦娥计划”相关的人身保险,都由中国人寿独家经营。

  一些业内人士将中国人寿获得这样的特权归因于中国人寿的战略性安排。

  早在2000年,当时中国人寿还未进行重组,就已申请成为中国载人航天基金理事会的成员。这一身份使得中国人寿在获得保单方面有得天独厚的条件。

  作为国家的一项战略工程,载人航天飞行的保险应属政府采购行为。这意味着,保险需有招投标的过程。现在省略这一过程,就有可能造成人为垄断。

  业界多认为,载人航空险目前还属新兴事物,过早的将更多竞争者隔离在外,是否合理值得推敲。

  航天险需引入风险债券

  事实上,“神五”上天时也未办理再保险。

  由于航天工程是涉及

国家机密的重大科研项目,一旦办理商业保险,就必须对外公开很多技术资料,以供精算师精算确定保额。这正是“神五”、“神六”均无法涉及财产保险的原因所在。

  类似情况,由国家财政出资并提供补偿已是一种国际惯例。美国曾发射的“挑战者号”、“哥伦比亚号”

航天飞机机体也均未购买商业保险。

  由于发射航天飞机的出险率基本无统计规律可依循,保险界的传统法则也很难在航天飞机发射中发挥作用,保险公司因此难以承保。

  曾任中国中国人寿特险部航天航空险处处长黄禄滨表示,对于保额非常巨大的飞船船体,不可能让某一家保险公司单独承保。

  美国的航天飞机投保也在经历从无到有的过程。发射“挑战者号”时,尚无任何商业投保,但在发射“哥伦比亚号”时,已为实验室登月舱投保6700万美元。

  中国保险业若要在航天飞行保险上有更大的商业承保空间,发行风险债券或者成立自保公司将会是出路。

  链接

  美国的航天人身险

  美国是当今载人航天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但美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航天人身意外险。如发生意外,偿付标准以航天员此前的投保险种为准。

  以2003年美国“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为例,“哥伦比亚”号失事后,根据宇航员符合的美国险种条件,分别对遇难的宇航员给予相应的保险补偿,而并非由某一家保险公司承担。

  7名遇难宇航员中5名隶属美国军队的宇航员,均按美国“军队服役人员团体人寿保险”的规定每人获得死亡赔偿25万美元,不再被额外增加赔付金额。非军方宇航员卡尔帕娜·乔娜按“联邦雇员团体人寿保险”获得赔付20万美元。惟一的一位非美籍宇航员、以色列人伊兰·拉蒙,按在以色列航空局服役期间办理的人身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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