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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根治保险霸王条款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1日 13:4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程惠建

  清理保险“霸王”条款,成为最近保险业的一个热点话题。事情缘于浙江省工商局日前公布的一份通报。通报公布的一项审查结果表明,577份保险合同中,被查出隐含坑人条款的问题条款竟达2100多条。

  所谓问题条款:一是违反现行禁止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条款;二为明显不合理的问题条款。

  浙江省工商局的通报称,不合法的条款可概括为三个方面:格式条款违法致使条款无效的问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法定以外义务的问题;指定服务机构排除消费者选择权的问题。

  而不合理的条款也有三个方面:免赔率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退保费用计算不合理;免责条款语义有弹性或缺少提示和说明。

  浙江省工商局同时通知驻浙23家保险公司:不合法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必须限期修改;不合理的问题条款也应协商争取修改。

  这的确是件大快人心的好事。因为,全国性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通常使用统一条款,如果要修改,必须由总公司修改后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后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牵一发而动全身”。浙江省工商局可谓在全国打响了清理保险“霸王”条款的第一枪。

  保险业是市场经济重要的稳定器,保险合同也应该成为市场经济最大的诚信合同。但由于中国的保险业是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混合土壤里发展的,这就决定了中国保险业有不少“胎里病”,而这种先天性缺陷集中体现在保险合同的不平等上。

  对保户,保险公司大有俯视芸芸众生的感觉。在分析2100多个不合理条款时,有人就一针见血地指出,这些问题的本质问题就一条:不平等,即没有体现平等的权利和等值的服务。

  既然是“胎里病”,就不能简单吃两贴土方了事。浙江省人大制定了《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等行政部门开展合同指导服务、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和查处利用合同违法行为活动的一系列权力和义务。

  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有关格式条款的,工商部门可以将违法、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有关情况公告社会,用“诏告”天下的形式限制其“横行霸道”。

  有了这把上方宝剑,浙江省工商局多次出手校准市场天平,相继对电力、

房地产、旅游、电信、银行的格式合同进行审查备案。这次,浙江再次先行叫停保险问题条款,对全国市场也是一个表率。

  然而,在拍手称快的同时,有几个问题却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保险“霸王”条款沉疴已久,为什么到现在才开刀清理?各大保险公司会将修改后的“浙江型”条款付诸全国吗?今后,我们用什么来保障保险合同的合理性?

  所有这些问题其实可以归结于两点:法治和诚信。保险合同不合理条款之所以“横行霸道”,根源就在于我们的保险法制不够健全。换言之,要想解决“霸王”条款,就必须建立健全保险法律法规,同时也必须提高保险公司的公众诚信度。

  经历近十年的飞速发展,中国保险业已经到了一个脱胎换骨的阶段。这个过程也许很痛苦,因为我们无法回避自己的错误,这些错误一直以来甚至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但面对虎视眈眈的外资保险公司,我们的中资险企必须承受这种阵痛,从法治和诚信入手,全方位提升自己的综合

竞争力

  该改的改,该补的补。但愿清理“霸王”条款,只是一个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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