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保险视点 > 正文
 

车主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9日 11:03 新浪财经

  师新兵

  在交通事故中,车辆所有人有时并非是司机,或者存在车辆的行驶证登记的名义车主与实际控制、使用车辆的实际车主不是同一个人,在这种情况下,由谁来承担受害人的损失,如何承担,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我先来谈谈处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据的变化,让大家对目前的法律、现实状况有一些了解。

  2004年5月1日以前,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标准的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事故责任严格与赔偿责任挂钩,即:有事故责任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一点例外: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车主即使没有事故责任,也应当承担全部损失的10%,以不超过当地10个月的平均生活费为限。

  2004年5月1日以后,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有关事故责任的认定、损失的承担、赔偿标准就相应的发生了变化。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分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减轻车主的赔偿责任。总的来讲,车辆所有人承担的事故赔偿责任加大了,向受害人(行人或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标准提高了,比如受害人年龄的范围扩大了,死亡赔偿金变成了原先的2倍,都加重了车主的责任和负担。

  好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国家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在事实上,要求车主以多交纳保险费、增加用车成本的方式,转移风险,减少或避免不可预知的损失。

  下面结合法律的规定和司法实践,具体谈谈车主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限额的损失,按照具体情况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明确将保险公司推到了事故赔偿的第一线,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已经超越合同义务而上升为法律义务,保险公司成为了交通事故赔偿的第一责任人。司法实践中,受害人起诉要求赔偿时,应当将保险公司和车主列为共同被告。举个例子,如果受害人全部损失为15万元,车辆的第三者险限额10万元,那么受害人只能要求车主承担5万元,其余10万元应当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如果受害人直接向车主要求赔偿15万元的话,肯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以下谈到的车主承担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是已经从第三者保险限额内扣除的部分。

  一、车主应当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1、被雇佣的人员驾驶车辆从事雇佣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责任的,由作为车主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雇佣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被雇佣人员与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被雇佣人员追偿。

  2、如果车主已经将车辆租赁、承包给他人,或他人将车辆挂靠在车主名下,那么,车主在收取租赁费、承包费、管理费等受益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如果车主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车主应当在当地一般第三者保险限额内如5万元或10万元,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二、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1、车辆被盗窃、抢劫等车主意志以外的原因,车辆已经被他人控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况时,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2、在存在名义车主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名义车主提供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车辆已经实际转移给他人,而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实际使用人也承认其身份,这时,名义车主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属于特殊的动产,国家实行机动车登记制度。一般情况下,法律认定登记的名义车主就是实际使用人,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进行反证。因此,要求车辆的所有人无论在买卖、租赁等活动中,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履行或敦促对方尽快履行过户等法律手续,以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729,000篇。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