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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清理保险霸王条款倒计时 维护消费者利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7日 02:37 每日经济新闻
  “我点菜,你买单”“我免责,你负担”“我画圈,你来钻”……形形色色的保险“霸王条款”多年以来被消费者诟病颇多。10月10日,浙江省工商局率先向保险“霸王条款”全面开火———驻浙23家保险公司被该局通知:不合法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必须限期修改;不合理的问题条款也应协商争取修改。

  对保险业而言,这一事件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深远。

  全国性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公司通常使用统一条款,如果要作出修改,就不只是浙江省分公司的责任,还要由总公司作出修改,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后在全国范围内使
用。

  中国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向《每日经济新闻》表示:“作为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保监会与浙江省工商局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要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浙江工商局率先全面开火

  经过先后对电力、房地产、旅游、电信和银行业格式合同中的问题条款“开刀”之后,浙江省工商局10月10日召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通报会。

  通报说,经该省工商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委员会排查,该省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险合同中,有2100条格式条款存在问题,主要涉及免除保险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方面。

  浙江省工商局要求,省内各保险公司应限期对不合法的问题条款加以修改,对不合理的问题条款也应协商争取修改,并报省工商局审查备案。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不修改,将向社会“曝光”这些问题条款。

  该局援举事故车主周某因“霸王条款”所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今年2月,周某在高架桥上发生交通事故。事发后,周某立即向交警大队报案。三天后,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他对这起事故负全责。周某拿到事故认定书后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却认为他没有在合同约定的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现在已不能勘察现场,拒绝赔偿。这令周某气愤不已,“发生事故后,一直忙着处理善后,保险公司只给这么短的时间报案。难道因为消费者一个疏忽,保险公司就可以免赔了?”

  据了解,问题条款分为两大类:一是违反现行禁止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条款;二为明显不合理的问题条款。不合法的条款可概括为三个方面:格式条款违法致使条款无效的问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法定以外义务的问题;指定服务机构排除消费者选择权的问题。

  而不合理的条款也有三个方面:免赔率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退保费用计算不合理;免责条款语义有弹性或缺少提示和说明。

  “浙江风波”将影响全国

  大地财产保险公司车险部一位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如果要修改条款,必须由总公司作出修改。浙江省分公司接到整改要求后,本身无权修改,必须上报,由总公司作出修改后,报中国保监会审批,再由全国分公司统一实行。可以说,这将形成连锁反应,对全国的保险市场都会有影响。

  浙江省工商局合同处处长季东海对此表示:“此次省工商局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赋予的职责,对保险条款作出审查,首要目的是规范省内的市场秩序。如果能对全国产生影响,正是我们所希望看到的。”

  中国人保董秘局有关人士表示:“浙江省工商局所指的问题条款主要集中在2002年以前推出的部分产品,公司有关部门正在着手研究。”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有关负责人则表示,公司会“不遗余力,循序渐进”地作出整改。

  一般认为,与浙江毗邻的上海保险市场将最快受益。由于云集了众多保险公司的总部,市场反应快,上海的保险消费者将能最先得到规范保险合同的服务。

  “霸王条款”修改陆续进行

  事实上,各保险公司对“霸王条款”的修改今年已经在陆续进行。

  今年“3.15”期间,浙江省消协曾与中消协合作,公布了保险合同十大不平等条款。“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等六类车损险不合法条款,以及“随心所欲调费率,单方变更不协商”、“理赔扣除互助款,只讲利益无信誉”等四大人寿险不平等条款初步浮出水面。

  中国保监会于3月份下发“关于查改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存在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对车险条款进行查改。目前,天安保险、大地保险、太平洋财产保险等公司公开表示,已完成对车险“霸王条款”的整改。以天安保险为例,条款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代位追偿、残值处理、争议处理、施救费和法律费以及索赔时限等方面。

  主要是将原“因第三方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先向第三者索赔”的规定修改为“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对第三方追偿”;对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的处理,由“协商作价归被保险人”修改为“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此外,还取消了对被保险人索赔时限和起诉法院地域的规定。

  不过,在此次浙江省工商局公布的12类问题中,上述部分车险“霸王条款”仍赫然其中,部分保险公司仍未作出修改。

  专家呼吁尽快制定行业标准

  “浙江省工商局公布的这些问题条款,很多确实指出了症结所在。但亦有不少条款是由于保险行业本身的经营特点所决定的,片面指责保险公司并不合理。”大地保险上述人士表示。

  “以车险为例,绝大多数问题条款保险公司都应当修改,但有一些却无法修改。浙江省工商局指出‘车辆被盗抢,规定投保人索赔前先登报声明’不合理,但这条规定并不单是保险公司所能决定的。

  实际操作中,被保险人车辆遗失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必须出具当地车管所开的遗失证明,车管所则有规定,必须先登报声明才能开证明。”

  又如“单方指定就诊、鉴定等医疗机构,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利”被指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太平洋人寿有关人士则认为,在我国目前医疗卫生和诚信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不对投保人的行为加以限制,自己的经营就将面临极大的风险。

  “中国保险业缺乏最基本的标准。”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因为缺乏标准,导致了这些关于条款的问题出现。事实上,应当由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联合制定行业标准,将各种保险产品最基本的功能标准化,在此基础上,允许各家保险公司在附加功能和服务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性和个性化。只有这样,才能根治‘霸王条款’带来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
全面清理保险霸王条款倒计时维护消费者利益
作者:保险主笔 秦晓华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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