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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务工须戴保险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4日 14:4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本报记者 黄蕾

  境外“淘金”意外风险加剧

  自然灾害变幻莫测,国外恐怖主义猖獗,令中国出国务工人员务工风险不断升级。10月8日,南亚大地震,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工程师黄炳坤不幸遇难,再次向国人敲响了警钟
———增强出国务工人员的安全保护意识,为之提供保险保障迫在眉睫

  在这过去的半年里,不幸接连降临到境外的中国务工人员身上。

  6月下旬,蒙得维的亚港发生乌克兰渔船失火事件,船上9名河南籍船员不幸遇难。

  10月8日,南亚发生强烈地震,中国东方电气集团公司工程师黄炳坤不幸遇难。

  同一天,灾难再次降临到我国周边国家蒙古。10月8日上午,蒙古首都乌兰巴托的一个建筑工地发生吊车倒塌事故,造成在工地施工的7名中国工人4死3伤。他们均来自江苏省

东海县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到境外就业、务工,与此同时,绑架、车祸、海难、恐怖袭击等各种灾难事故接踵而至,跨出国门的务工人员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意外伤害事件频频发生,他们的劳动保护和保险保障问题日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境外务工风险加剧

  怀着出国“淘金”的梦想,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的外派劳务人员到国外参加国际间大型项目建设。目前,我国滞留在境外的劳务人员超过50万,包括境外务工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

  然而,随着中国赴外务工人员的膨胀,风险基数也在日益加大,这是造成近来针对中国人的恐怖袭击事件以及造成伤亡人数急剧上升的重要原因之一。

  出国务工人员遇难后能否得到相应补偿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6月下旬乌克兰渔船事故中遇难的9名河南籍船员已经得到国内保险公司赔偿。据中国驻乌拉圭大使馆商务处工作人员介绍,“由于投保险种不一样,赔偿金额也不等。根据经验,这种情况属于意外险,赔偿金不会很多。”由于赔偿过程很复杂,保险公司需要国外方面提供一系列证明,因此理赔过程颇费周折。

  而在南亚大地震中遇难的工程师黄炳坤,也将得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赔偿。据记者了解,在出国前,黄炳坤所在单位东方电气集团为其员工投保了太平洋寿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合同约定,黄炳坤家属将获得60万元的赔付。

  在这两起事件中遇难的中国同胞是不幸的,但是他们在事后得到了政府及相关机构的鼎立帮助,已经或有希望在第一时间获得相应的赔偿。然而仍有很多中国劳工在境外遇难,事后却无法得到或得到微不足道的赔偿。

  自戴保险“安全帽”

  增强出国人员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为他们提供合适的保险保障,戴上一顶保险“安全帽”,国内保险业人士从中嗅到了商机。

  记者获悉,劳务输出有两种投保形式,一种是国外公司投保,一种是国内公司投保。一般情况下,我国劳务输出工人都是国内投保,赔偿金额由国内保险公司负责。

  业内人士表示,作为风险防范和保险补充的措施之一,在当地国家没有相关强制性社会保险规定时,境外务工者或其所属单位应当考虑在国内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转嫁企业风险,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雇主应当主动担当起风险管理的职能,不能将风险管理的责任一并推在劳务者身上。

  记者从各大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我国商业保险公司为中国外派劳务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雇主责任险”、“出境人员意外伤害险”和“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在这些保险产品中,雇主责任险的投保量稍大,但总体的投保量并不大。可见,境外就业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非常薄弱,企业的风险责任意识也有待加强。

  沪上一保险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虽然经历了那么多触目惊心的灾难,目前我国境外务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却仍然十分薄弱。许多单位为“节省”一笔保险费,无视于员工潜存的风险;与此同时,一些出国务工人员并没有把保险放在心上,中国人不会遭遇恐怖袭击的传统观念依然在作祟。有业内人士提醒道,“在新形势下,境外务工人员应该树立新的安全观念,莫等灾难真正降临到自己身上,而后悔莫及。”

  国际协议呼之欲出

  无论是去年戴高乐机场坍塌事故,还是今年乌克兰渔船事故,中国遇难者国外索赔之路十分艰难,其原因除事故原因未果外,中外保险方面存在的差异性也是主要原因之一。

  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各国法律和法规规范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设立、参加、支付等都存在很大差异,特别是有关工伤事故中“因工”的界定、处理规则以及赔偿金标准等都不尽相同。

  太平洋保险公司责任险部门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为用人单位。由于是境外业务,用人单位比保险公司更熟悉当地的情况,所以厘定费率比较困难。

  据了解,目前我国尚没有针对境外就业和外派劳务人员的因工伤亡预防和处理的专门性、操作性强的法规。如果我国境外就业人员和外派劳务人员患病或发生因工伤亡事故,一般是根据就业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外派劳务企业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务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处理,出现工伤事故则只能遵循就业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办理。

  从记者找到的资料来看,同我国的情况相似,迄今为止,国际间或国际劳工组织,也尚无关于外派劳务工伤亡事故处理、操作性较强的国际公约、协定、原则或规范。

  针对这些情况,2002年2月18日,我国第一部对外社会保险双边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应运而生,通过《协议》明确互免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就可以减少出国人员的支出。2003年,我国又与韩国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费临时措施协议》。

  由于这两个国家都是强制保险国家,严格要求任何形式的务工者都要参加社会保险。为了确保两国驻外人员在参加社会保险的前提下,避免重复承担缔约国法律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才有了两个协议的诞生。

  在中德协议范围内,目前只涉及养老和失业保险;中韩协议只涉及养老保险,而备受关注的

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不在协议范围内。

  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某人士透露,他们正在通过谈判的形式与新西兰、

澳大利亚等国家探讨达成这样的社会保险双边协议。

  因此,有业内人士呼吁,作为派遣主管部门,完善出境就业及劳务人员与境外雇主和接受劳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作协议,是保护境外打工者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一旦发生事故,如何依照劳动合同,按该国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和操作至关重要,因此出国打工者必须有自我保护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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