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对农业保险实行“统保”。“统保”是指在一些基础险种中实行的、带有一定强制性的统一保险制度。由于农业风险具有典型的“共变性”特点,即相邻农田与农田、农场与农场之间具有较高的风险相关性,因此,只有保险标的足够大,才可以从地域上分散这种风险。可以扩大分散风险的范围,使农业保险的经营趋于稳定。
其二,对农业保险实行“共保”。农业保险成为国际保险界难题的重要因素之一就
是它涉及非常具体的农业生产技术知识,并且每个农产品品种往往都有不同的生物特性。然而,由于保险公司本身的技术和资金等力量有限,很难单独承担农业保险的所有环节。为克服这个障碍,人保上海分公司农险部与上海市农委会等部门实行“共保”,即共同为种养业保险,由其他部门为保险公司提供技术和其他方面的帮助,从而有助保险工作的初期拓展以及理赔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三,农业保险实行“以险养险”。上海将一些优良险种,例如农村建房险等,放在农业保险的范畴之内,起到了“以险养险”的作用。多年以来,农村建房险的利润不但填补了普通农业险种的盈亏赤字,而且成为农业保险基金的主要组成部分。
(邓建华)
国外农业保险形式
美国和日本的政府都对本国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支持。美国是由联邦政府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在中央建立再保险基金,向开展农作物保险的保险人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按赔付率分段确定,目的是既向各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提供超额损失再保险(不超过115%),又限制农作物保险公司的盈利水平(不高于15%)。日本是建立三级再保险体制,在农共组与县共联之间实行比例再保险,农共组自留责任按险种风险大小确定,其余责任由县共联承担,超额损失责任则由中央再保险账户承担。(陈岚桦)
作者:邓建华 陈岚桦
(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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