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之纯
从今年3月开始,浙江省工商局委托法学专家对该省省级保险公司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险合同进行审查。结果令人吃惊———审查发现,现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法规的情况十分普遍:“
577份保险合同,被审查出的问题条款竟达2100多个。”被查出问题的合同涉及20家省级保险公司,几乎涉及了现正在使用的所有保险合同(《中国青年报》10月11日)。
浙江省工商部门做了一件功德无量的好事。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机制改革和人们观念的逐步转变,中国保险业发展迅猛。然而,随着发展,在该领域发生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保监会曾经通报,全国保险监管系统仅今年上半年收悉的保险合同纠纷就达4484件,比去年相比上涨3.7%(《北京娱乐信报》8月30日)。其实看到这样的审查结果后,让人感觉此类投诉似乎还是太少了些———在法律意义上,这样的保险合同可称是“千疮百孔”,使用这种遍地陷阱处处漏风的合同,怎会不发生纠纷!
保险合同纠纷不同于其他的经济合同纠纷。保险公司推出的各类险种的合同,一般都是保险公司专门制订好的格式合同,每份合同都不知要和多少投保人签署。所以,当这样的合同发生问题,就不会是个案。于是,合同条款累计“患病”2100个、“几乎涉及了现正在使用的所有保险合同”,其背后会是怎样巨大的一个群体,已经让多少人有蒙受损失的危险或已经蒙受损失,实在让人不敢想象。
于法于情于理,这些“问题合同”及其问题所在,当然应该立即曝光,唯有如此,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才能体现以消费者为重。尤需注意的是,就在现在,每天不知道有多少投保者仍然正在和保险公司签署着这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作为以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为旨归的工商管理部门,既然已经知道,对此就不能再继续坐视,不能再让那些投保者处于“无知之幕”中———即便不能阻止保险公司的业务进行,不对投保者硬性阻止,也应该马上告诉他们这些保险合同的问题所在,让他们自己作出选择。
在这方面,有关部门当前的处理办法,还令人稍觉遗憾。其当前虽然“已向各保险公司提出了明确的修改意见,对不合法的问题条款要求限期修改,对不合理的条款,也将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修改。”但只有在修改好的合同经审查备案后,才“分批向社会公布”。在规定期限内不修改问题条款的,才“将对该保险企业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内容向社会公告”。
为什么要“分批”公布呢?为什么要等到“在规定期限内不修改”才公告呢?当然,工商局方面如此“中庸”地为保险公司留有余地,或许也有自己的难处。但从当前情势看,保险领域问题如此之多,不仅再不能讳疾忌医,而且还亟须下猛药———目前,中国加入世贸协定中关于保险市场的5年保护期即将结束,国内保险业将面临来自国际的竞争,“狼”就要来了,我们内部对保险公司的坏习性却仍然如此“照顾”,这样的态度或许并不明智。
从这个意义上看,那些“千疮百孔”的保险合同,也不能只是“修复”就了事。不仅要立即曝光,而且建议对以前已经签署的要实施“召回”制度。只有这样,才能重树保险业的声誉,维持其持久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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