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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能否突破诚信瓶颈 根本原因是受利益驱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2日 09:33 中国经济时报

  实习生 张靖

  国内保险业诚信欠缺的问题越来越受到各界的关注。然而,面对业已形成多年的工作模式,国内保险业能否彻底地推行诚信体系改革?领导及员工能否真正做到言出必行?现有的各领域的体制能否与之配套?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利益驱使导致不诚信

  日前,一名高姓女士对记者讲述了发生在六年前的一件事情:当时她为丈夫投人身保险,在签订合同时,恰巧丈夫出差不在就代替丈夫签名,当时代理人也在场但并没有提出异议。现在高女士丈夫去世,她要求索赔时,保险公司根据“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为由,而拒绝理赔。

  “现在保险业务方面不诚信的现象有许多,根本的原因主要还是受利益的驱使。”

北京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李心愉教授告诉
中国经济
时报记者。

  李心愉认为,保险业不诚信现象主要集中在以下三方面:一是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由于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专业性强,同时有的业务员为了提高营业额在开展业过程中存在着误导,肆意夸大保险产品功能和回报,甚至存在欺诈消费者的现象,致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位置上。

  《保险法》的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性合同,其内容由保险人单方拟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基本无参与机会,修改的余地也很小,而且保险条款融专业性、技术性及科学性为一体,客观条件并不能对被保险人真正做到“明确说明”,达到明确知晓的效果。

  二是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这些中介者主要是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在案例中的保险代理人就是很好的例子。

  三是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是指投保人存在着道德风险,诚信缺失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在索赔时,有些投保人则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诚信缺失何时休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保险业出现诚信问题主要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中国大环境造成的不诚信,不光是保险业,整个服务业都存在诚信缺失的现象;二是寿险营销体制本身的缺陷。”

  郝演苏解释说,保险公司雇用的营销员并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他们是独立于保险公司之外的群体,是属于无党无派无工会的保险市场的边缘人,同时也是游离于整个保险业现行的体制之外的庞大的群体,而且营销员在公司中没有任何的福利待遇,从现阶段来看,这个行业除了经济利益之外,没有政治地位上的发展前途,所以营销队伍是不会吸引优秀人才来充实。由于营销员与公司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所以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就是靠卖一单保险提一单的钱来获取,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收入渠道,增加经济利益,但从另一方面说存在着致命的缺点,就是营业员会因利益的驱使而故意欺瞒消费者,直到把保单卖出去为止。现在与大部分消费者直接接触的是走家串户的营销员,消费者以为他们是保险公司的员工,这样就很容易引起误会,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而一旦保单出现了问题,保户找不到营销员就会找签订合同的公司说理,这样破坏的是公司的形象,从而损害了保险公司在消费者心中的声誉。这已经是一种很不正常的服务现象了,而现在更不正常的是,营销员的数量已经几倍于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的数量,那么保险行业怎么能积极健康的发展?

  诚信服务是惟一出路

  “现代企业竞争十分激烈,要想长久的生存下去,并且要做大做强,就不能只看到眼前利益,要从长远利益出发。而诚信服务,则是追求长期利益的惟一出路。”对外经贸大学国际商业伦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罗世范博士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指出,在市场经济中,当公司行为是欺骗另一方而谋取利益时,并且欺骗的对象的数目比受益者数目多时,就会扰乱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破坏公众的信任。目前公司治理机制问题重重、缺乏透明度和裙带关系等现象不只是在中国,即使是在规则比较完善的美国,接连发生的安然、安达信、环球电讯和世通等公司的破产案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对于能否真的将诚信贯彻到保险公司的各个工作环节的问题,有关专家指出,诚信服务一定要落到实处。首先要使保险公司的合同条款简单、清晰化。目前出现营销员误导消费者的一个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的设计上的问题,由于许多保户看不懂合同中的专业术语,这样就存在着信息获取的不公平。保险公司应该从产品做起,把产品的相关信息披露清楚,增加透明度,就会减少误导的可能。另一方面,从时效性来说,保险公司应该在约定时间内把该做好的事情做完,给保户明确的答复。第三点是企业文化的建设,在全行业中进行诚信的教育,不能几天抓得紧,就摆样子做几天,那样根本起不到治本的效果。

  针对实施诚信服务的具体做法,郝演苏提出,现在提倡科学的发展观,而保险公司能否为营销行业员工提供发展的环境和空间呢?要想改变现在的局面,就必须要让这些人看到前途。他们也是劳动者,要使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对等起来,增加他们的诚信度,就应该从营销制度入手,对营销体制进行改革或重建。这之后很可能会产生联动效应,从而会带动其他发面的改革和新制度的确立。

  按照经济学中博弈论的观点,如果保险关系中在一方不守信的情况下,另一方会处于受损的状态,则使一方获得利益最大化,而另一方处于利益最小化的地位,长此下去受损的一方将不会再留在这一行业,致使行业总体利益趋于小化;如果在双方都不诚实守信的情况下,双方均难以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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