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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理赔6次就是不良客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6日 15:08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

  听了黄先生讲述了在交通事故理赔上的经历后,9月20日,记者以普通机动车车主的身份来到位于槐树街1号的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记者来到公司的代理业务部,一名姓晏的工作人员介绍了华泰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综合险的相关情况。

  “不良客户”就是“亏损客户”

  在谈到附加不计免赔险时,晏说:“买了这个附加险种后,如果自己倒车不小心碰到花台上,这种情况你本身该承担责任,但买了这种附加险后,保险公司可以100%进行赔付,如果没有买,保险公司只赔80%。

  在谈到理赔次数时,晏说:我们公司是这样子,按原则应该是不管你有多少次都可以理赔,但我们公司有个规定,就是一年之内车辆超过6次理赔以后,我们认为是“不良客户”,又称“亏损客户”,就要劝其退保。比如,你到保险公司半年内就有6次理赔。因为这样的客户多了就造成保险公司亏本,希望你不要在我们公司保,否则就要提高你的保费,当然这不是强制规定,你还可以选择其他保险公司。”

  当记者希望看看该公司这个规定时,晏说,我们一直有这个规定,在保险单上打出来就有。但记者却在黄先生的保单上并没有看到这样的数字提示。

  晏称,部分公司内部都有这种规定,打比方你超过5次以后有个免赔额度,如免赔500元、300元,在这个数字以下的就不赔你,小的擦挂、抹漆只要一两百块钱,几十块钱都不赔你,你自己去处理就行了。

  “黑名单”有利安全驾驶

  在和晏的交谈中,他称,机动车保险在全国都是亏损啊,保险公司也是自负盈亏的单位,它要盈利呀。有的公司是在理赔时根据责任的不同,增加免赔这个规定,不同公司制定的免赔比例也不同,有的两百,有的三百。我们公司没有这个免赔标准,只限定了6次理赔,如果一年内已经满了6次,到了第六次就会给你结算,同时也将你纳入“不良客户”这个范畴,并将你的保费扣除后,该退的就退还给你。在购买保险时,这个规定是要提前告知的(但黄称根本就没有人告诉他这个规定)。

  对于车主是否存在故意将车擦挂后来恶意索赔的问题,晏说一般客户都不会这样,但也不排除有恶意骗保的客户。每个客户引发的风险是不一样的,有人自己的车子挂一下都心疼,有的想反正保险公司都要赔无所谓,所以不同的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来讲风险是不一样的。

  限制这个规则要达到的目的是增强客户的责任,如一些客户明明是第三人的责任,坏就坏了,就对车子不负责。这样也是让客户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小心驾驶。每家保险公司都有这样的规定,这是保险行业内的一个行业规定。当记者询问为何没有在保险条款上进行约定时,晏说这些规定在标准条款上肯定是没有的,但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栏是要打印出来的。

  当记者质疑一些保险业务员在向客户宣传时,没有如实告知理赔次数限制的规定,存在欺骗时,晏说,有的就是那样,你赔不到钱你就倒霉,到时又扯皮。

  设立免赔额符合国际惯例

  22日,当记者公开身份再次来到这家保险公司,将黄的保险单展现在该公司理赔部负责人莫某的面前时,他否认了公司有内部掌握的“黑名单”这个说法,但称各家保险公司有权制定匹配、必备的规定。

  莫表示,目前,各家财险公司之所以在车险条款中设立免赔额条款,是为了增强被保险人的公共安全意识,也符合国际上的习惯做法。根据保监会批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有的在“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主要险种中,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时的赔偿并非任何情况下都是100%,而是根据被保险人在不同事故类别中所负的责任不同,例如碰撞、擦挂等,在没有保险条款中列明的责任免除的前提下,按比例并扣减相应的免赔率后赔偿。

  保险车辆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就是保险车辆发生事故时,仅造成本车损失,没有任何其他人员及财产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20%。而“不计免赔险”是车险的一个附加险种,未投保附加“不计免赔险”的,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保险车辆,所得到的赔偿为: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共同确定的损失的80%,其余20%需自己承担。投保人只有投保了这个险种,才能把自己在车损险及三者险中应由自己承担的上述免赔率部分的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

  早报记者李正勇摄影韩杰江涛

  调查

  “黑名单”成为行业惯例

  保险公司是否都在内部制定了针对客户理赔的“黑名单”,记者对成都市各大保险公司进行了核实,得到的结果与华泰保险公司的说法基本一致。业内人士称,保险公司也要降低自己的风险,对客户进行一个基本情况的掌握。

  成都永安财产保险公司业务部负责人张航表示,各家保险公司制定理赔次数的内部掌握名单,这是保险公司业内一个通行的做法,有的三次,有的四次,有的五次不等。也有的遭遇多次理赔后,会在下年投保时因人而异,适当提高保费。这主要与保险公司的效益有关系,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是一种自愿、相互选择的关系,投保人如果认为自己权益得不到保障,保费太高,在次年续保时可以自由选择保与不保。张同时也表示,每家公司掌握这个名单与总公司的技术支持分不开,只有通过电脑储存的数据才能显示投保人理赔的具体情况。

  太平洋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客户服务部赵林称,目前,“不计免赔特约险”的赔付率较高,不少投保车辆出险频度高,保险赔付率超过100%,有的甚至达到了130%,已经超过了车险赔付率的警戒线。而购买这种“不计免赔特约险”的客户中有很大一部分客户是新驾驶员。

  她表示,附加不计免赔险主要是针对私家车投保人,在理赔次数的规定上,有的是三次,有的是四次。我们公司是从第三次开始,每次理赔都要增加15%的免赔,因为理赔次数越多,理赔金额越大。这些都要经过公司核赔统计才能在

  电脑上显示记录。同时,有的保险公司在针对这类理赔次数多的客户时,在第四次就要终止保险合同。

  观点

  行规不能超越法律法规

  四川省消委会秘书长刘亚兵:

  首先从华泰保险公司出具给投保人这份保险单上,有关不计免赔险的具体条款内容不很清楚;其次是保险公司既然制定了标准的保险条款,就不能制定“内控”条款,所有的保险条款必须清楚的写在公开条款上。没有公开的条款不能约束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和依据;

  三是约束双方义务和权利的保险条款必须公开明示,如实告知投保人。保险代理人如果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条款时,利用自己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等,不如实告知投保人相关情况,特别是重大责任划分、理赔事项的隐瞒等,就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四是保险公司制定“内控”规定本无可厚非,这是保险公司为了控制成本,掌握这些人的资料,有可能在来年投保时提高保费价格。但有关当事双方的责任义务应公开透明,如果将它作为约束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依据,这就构成了不平等的格式条款,也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

  五是行规必须服从法规。即便所有保险公司都有只能理赔6次这样约定俗成的行规,但也必须无条件服从《消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行规不能超越法律法规。

  合同欺诈可申请解除

  四川刘范杨张律师事务所律师范安彬:

  保险单实际上就是一份保险合同。既然是合同,就必须按照合同的原则和宗旨签订,合同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一个载体,不论合同内容如何都要充分表达双方意思,并在双方意思一致的前提下才能签订合同。

  提价并不违法。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根据市场行情、保险风险高低进行保费价格调整,这是一种市场行为,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如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的不同种类、汽车驾驶员技术的熟练程度等,与保险对象的风险挂钩,这种正常的提价行为并不违法。

  “黑名单”是手段。许多保险公司出于内部管理体制需要,对投保人进行内控,也就是人们所谓的“黑名单”问题,我个人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一种手段而已,保险公司也是一个盈利性的单位,它要通过这些方式来控制自己的成本。

  中途设障违法。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后,当投保人缴纳了保费履行自己的义务后,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保险条款约定,履行相应的理赔义务。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期限内或在合同履行的途中,故意设置障碍,推诿责任,拒不履行保险条款约定的义务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如果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不如实告知保险权利和义务,就可能构成保险合同的欺诈,投保人可以申请解除保险合同。

  “挑刺”保险条例拨打86757777

  保险关系到所有的家庭和机动车车主。今(26)日起,本报结合各家保险公司推出的各种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开通读者“挑刺”热线。把发生在你身边的各种保险陷阱、保险纠纷和各种不规范的保险行为,及时反馈给我们。本报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追踪采访报道,促使成都保险行业的日益规范,切实维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本报将派专人24小时值守热线———8675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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